工商局:电子产品试用有问题可退货

07.07.2017  08:43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施行一个季度后,针对诸多维权疑问,广州市工商局昨日在官网公开作出解释———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音像制品等均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

音像制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广州市工商局表示,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定制商品、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均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水果生鲜消费者应当面验货,如发现腐烂变质可直接拒签。

另外,电子电器类商品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使用类痕迹(如维修、涂改产品认证类信息等)或数据使用类痕迹(如激活、授权信息等),也无法实现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如果试用后发现质量有问题,仍可退货。

通过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也同样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

退款方式应与付款方式一致

广州市工商局明确,七日无理由退货中的“七日”,是指从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计算,消费者七日内向商家发出退货通知即可,不必七日内寄出商品。

其次,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包括赠送的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建议消费者确认是否退货后,再消费赠品以避免纠纷。

另外,除非另有约定或者征得消费者同意,商家退款方式应当与消费者付款方式一致。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要求的,商品发货运费将由消费者承担。

金羊网记者唐珩、实习生蒋模婷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