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被判有期徒刑18年
2016年11月10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被判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据 中新网报道,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孙鸿 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对孙鸿志受贿所得、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吉林省松原市 人民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 书记、局长、中共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核销借款、承揽工程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420.824971万元。
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64.188202万元。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525.522112万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 571.532535万元。孙鸿志对折合人民币953.98957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泰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鸿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孙鸿志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大部分受贿、贪污和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其中部分赃款系其主动退缴,具有法 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孙鸿志个人简历
孙鸿 志,男,汉族,1965年9月生,吉林蛟河人,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电气自动化专业、吉林大学 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和管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现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86.07-1990.09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自动控制室研究人员、助理工程师(其间:1986.07-1989.09在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电气化与自动化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学习,1989.09 获电气化与自动化专业硕士学位。)
1990.09-1995.03 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公司科技中心工程师、科技处科长
1995.03-1997.01 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实业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
1997.01-1998.03 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正处级)
1998.03-1999.05 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副厅级)
1999.05-1999.11 长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兼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所长(副厅级)(期间:1999年4月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证书)
1999.11-2001.07 长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2001.07-2001.11 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2001.11-2004.09 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99.09-2004.07 在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学习,2004.06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4.09-2005.01 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
2005.01-2006.03 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6.03-2006.12 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6.12-2010.12 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7.01-2008.09 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011.01-2013.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司长
2013.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主管工作:
协助局长分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直销监管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联系中国工商报社、中国工商出版社、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