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向“霸王条款”开刀

11.09.2014  09:39

   东莞时间网讯 在银行办业务的时候,您是否会遇到“银行卡遗失后未挂失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等条款?这些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成为工商部门近期整治的对象。近日,市工商局召集全市18家银行业、电信业企业,采取集中约谈的形式,对银行、电信行业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现象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点评。对存在的问题,上述企业须限期完成自查自纠和整改完善,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为消费者营造公平公正消费环境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单方拟订、重复使用且不与对方协商的特性,不少经营者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作为合同弱势方的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这就是让消费者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的“霸王条款”。

  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围绕构建“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在全市范围内铺开“三整治一规范”行动。开展银行业、电信业等公共服务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整治,就是“三整治一规范”的重要内容。通过整治,规范一批不公平的银行、电信行业格式合同条款,引导行业自律,为消费者营造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包括向银行业、电信业的“霸王条款”开刀在内,“三整治”行动还包括整治公共服务及房地产行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清理无照经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三个专项行动,“一规范”,就是开展鞋业、服装等专业商城的专项治理。

   15家银行发现“霸王条款”100条

  行动开展以来,市工商局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向社会征集、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多渠道搜集银行业、电信业各业务类型的格式合同文本。

  截至目前,工商部门共实地查访企业网点30家,其中银行20家,电信企业6家,收集银行格式合同文本35份,发现不公平格式条款100条,涉及15家银行企业;收集电信行业格式合同文本6份,发现不公平格式条款15条,涉及3家电信企业。

  对收集到的合同格式条款,市工商局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论证,并召开了专题研讨会,邀请知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参与分析点评,对涉嫌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逐条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研讨,提出意见,确保违法合同格式条款认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在会上,市工商局明确要求与会企业对照工商部门印发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分析表”中涉嫌的不公平条款内容、点评分析意见和整改建议,限期完成自查自纠和整改完善,并向市工商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期满后,市工商局将对企业自查自纠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查,若发现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通过媒体曝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明年,还将深入推进煤气、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整治。

  霸王条款的“三宗罪

  一宗罪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自己责任。主要表现为银行、电信企业在合同条款中随意扩大自身的免责范围。如:企业在合同中规定自己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间接原因等没有提供正常服务的,通过设定 “无条件遵守”、“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损失由对方承担”等格式条款,将所有的责任推给消费者,完全免除其自身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又如,银行将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资金发生损失的责任,通过 “由客户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 的格式条款将责任完全归责于消费者,而免除了自身可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事实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这些不分情况的自我免责条款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是无效的条款。

   二宗罪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如银行规定消费者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提前终止、中断或无法履行网上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协议时,已缴纳费用不再退还。又如,电信企业规定其有权停止对消费者提供宽带接入服务,所缴纳的上网费用不予退回。按照《合同法》规定,即使消费者出现违约行为,造成银行或电信经营者的损失,也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计算,“已缴纳费用不再退还”和“所缴纳的上网费用不予退回”的规定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三宗罪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如银行规定在事先通过银行网站公告前提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无需征得客户同意。由于银行通过网站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般消费者是难以或根本无法知晓“银行网站公布”的内容,而银行可以在无需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随时更改“网站公布的内容”,客户只能被迫接受变更后的协议,有违公平、合理原则,该条款涉嫌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协商变更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