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工程车驾驶拿公务垃圾袋回家 也算贪污?

02.10.2014  14:09

  中新网10月2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北市工务局一名工程车驾驶,擅将他保管的数十个大型公务用垃圾袋拿回家包棉被及电器防台风,遭廉政部门以贪污罪移送;不过台北地检署考虑他承认犯行且情节轻微,以“刑法”业务侵占罪嫌起诉,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检方认为,被告法定职掌是驾驶工程车,他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去做其他利益交换等违法事情,只是贪小便宜将垃圾袋拿回家使用,尚不构成贪污罪中的侵占公有财物罪;加上他自首且承认犯行,检方原打算处分缓起诉,但他得知要支付5000元新台币以上的缓起诉处分金,坚决反对缓起诉。

  贪污治罪条例规定,侵占公有财物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新台币以下罚金。“刑法”业务侵占罪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元新台币以下罚金。同样是侵占,两者刑度差很大。

  检方起诉指出,这名男子平时除了负责驾驶工程车,还兼保管公务使用的垃圾袋,他却利用职务之便,涉嫌在去年间,擅自拿走每个单价近6元的特大型垃圾袋数10个,带回家包棉被、电视等物品,以免台风来袭时物品进水。

  他的行为被内部人发现,向政风单位检举,政风人员调查确实有垃圾袋短少,他主动向廉政部门自首。他供称,确实拿走数十个垃圾袋,数量也记不清,但用不着的都已归还,而且只是拿回家用,“应该没那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