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
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O15〕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执法监察、暗访抽查等方式,有效推动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工贸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辨识和报送台账基础工作,全面组织开展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现场监护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五落实,五到位”。
请各地将本地区建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管理台帐(电子版,见附件2),于2015年8月31日前抄送省局监管二处。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关于吸取事故教训
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O15〕56号);
2: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台账表、
安全监管部门有限空间作业台账管理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理管局
2015年6月19日
(联系人:李洁、伍连明,电话:020-83135911、8313538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附件2: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台账表.doc |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