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专办员挪用公款近240万元获刑7年

28.09.2015  12:29

  海南省海口市第九小学工资专办员符恒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海口九小校长、报账员和委派会计同意,先后多次开具现金支票后,从海口九小银行公款账户中提取或从报账员处领取现金近240万元供个人使用,且案发后尚有140余万元未退还。此案由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5月12日,区法院以符恒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尚未退还赃款140余万元继续追缴。一审判决后,符恒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月始,符恒担任海口市第九小学工资专办员,负责教职工和临时工的工资发放和社保费、公积金的缴纳工作。2013年1月,符恒以为海口九小教职工办理缴纳社保费和公积金为由,以系统故障为借口,隐瞒了已签订扣缴协议的真实情况,骗取海口九小校长、报账员和委派会计同意,先后多次开具现金支票,从海口九小银行公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或从报账员处领取现金供个人使用。在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任职期间,符恒34次挪用公款,每次2万元至18万元不等,共计挪用学校公款239.8万余元。

  2014年6月18日,符恒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后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符恒有期徒刑七年,未退还部分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符恒不服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法院认为,符恒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考虑了上述情节,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轩甫/通讯员郭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