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中院原副院长狱中获减刑11个月 因受贿获刑10年

10.01.2015  10:34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梁永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最近获得了一次减刑机会。由于在监狱中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他被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5日止。

今年55岁的梁永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曾任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2012年3月30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肇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梁永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后,梁永祥没有上诉。随后,他被交付给监狱执行。

2014年10月,监狱方面以梁永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了减刑建议。

法院在审理后,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同时查明:梁永祥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2年10月、2013年3月、9月、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没收财产10万元已执行。法院裁定对梁永祥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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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罪犯减刑为何多是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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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犯贪污罪或受贿罪的罪犯一次就获准减刑一年以上的情况并不少见,而现在为何一次减刑最多不超过一年?

据悉,在江门原副市长林崇中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发生后,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公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针对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存在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短等问题,该意见规定要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所以,现在这些职务犯罪罪犯一次想减12个月或以上是不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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