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出台全省首个地市级碳排放管理政策
02.12.2014 18:02
本文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细则》可引导企业认识到碳排放配额是一种可经营的资产,对新建项目和新增产能更是一种稀缺资源。”市发展改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节能减碳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自觉做好碳排放管控,参与碳排放交易。
《细则》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其中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新建(含改建、扩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企业为新建项目企业。同时,鼓励工业企业、公共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企业和单位自愿申请,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省碳排放管理范围。
《细则》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和报告企业应按要求编制碳排放信息报告。控排企业和单位应配合核查机构做好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报告企业提交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配合碳排放管理工作的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自愿参与碳交易的企业申报国家、省支持低碳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领域的有关资金项目,优先享受市相关专项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与节能减碳项目相关的融资支持,探索开展碳排放配额担保融资等新型金融服务,支持低碳咨询服务机构发展。
据悉,我市现有火力发电、永安电力、深南电、嘉明电厂四家企业纳入省碳排放管理,自2013年起参加全省碳排放交易,履约率100%。
本文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2.12.2014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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