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出台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细则允许外商投资养老院

25.09.2015  10:53
  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正式出台了《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首次提出外商可在哈市投资设立盈利性养老机构,同时对创办养老机构的办事流程、税费减免政策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细则》适用范围为哈尔滨城区,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服务的机构。《细则》对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在办理土地审批、建设许可、消防审验等过程中需提供的材料、具体流程等都一一明确。《细则》同时明确,凡符合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持有哈尔滨市各区民政部门制定并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哈尔滨市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供养补助。

  对新建、自有房产改建或购买场所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从业资格,床位在10张以上500张以下(含10张和500张)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利用租赁房产(租用期限5年以上)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台账等相关资料,按每月实际入住老人数每人每床给予100元运营补助(含省补贴50元)。对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每人每月给予405元补助;城市低保和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00元补助。《细则》对办理税收减免、用水、电、燃气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等事项时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等也进行了明确。其中,纳税人当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在网上申报时,选择“小微企业免税申报”,即可直接免征营业税。不需提供任何材料。

  因首次放开外商在哈尔滨投资设立盈利性养老机构,《细则》对创办过程中应提供的设立申请书、情况说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等都进行了细化。《细则》同时明确,养老护理员可免费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有意愿从事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失业人员,可直接到市、区县(市)再就业(农民工)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各类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