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28.11.2016  14:08

  中新网广州11月27日电 (索有为 粤纪宣)中共广东省纪委27日通报称,经中共广东省委领导批准,中共广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标志着广东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据悉,《意见》对市县党委巡察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和队伍建设、任务和范围、程序方法和权限等作出规定。

  《意见》指出,市县党委巡察工作是中央、省委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有利于促进基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推动基层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市县党委巡察工作要坚持政治巡察定位,以党的“六项纪律”为尺子,发现并推动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巡察的震慑、遏制、治本作用,构建省委巡视与市县党委巡察一体化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

  《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遵照中央和广东省委的有关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巡察组织和队伍建设。要健全巡察工作领导体制,成立巡察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并成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市县党委统筹各相关部门力量,采取内部调剂、带编入职、抽调借调、挂职锻炼等方式,充实巡察队伍。

  《意见》规定,地级以上市党委巡察组主要对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巡察。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所辖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巡察。县(市、区)党委巡察组主要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巡察。必要时,可对辖区内软弱涣散、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市县党委巡察组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各个具体环节的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