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局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25.09.2015  18:55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确保统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保障统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珠海市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修订了《珠海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不仅严格遵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立法宗旨,而且结合珠海市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参考有关兄弟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性、立法层次性、立法科学性和立法有效性等方面着力修订细化标准。

  《标准》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等七类统计违法行为,分别列明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标准》是市统计局对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再细化和再完善,有利于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决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进一步优化统计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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