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开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新局面

20.01.2017  03:09

近年来,在省委、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惠州市各级行政机关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对于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上议事议程,取得了良好效果。主要做法是:

一、人大有力监督,切实增强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既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法条规定,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惠州市人大高度重视,紧紧抓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条主线,开展扎实有效的监督工作,切实增强了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监督检查寻不足。

2013年10月市人大听取和审议了市法院《关于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针对市法院和市政府在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研究处理,并印发了《关于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2015年市人大对政府系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肯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指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存在的“实践与规定要求存在差距”、“观念认识有待转变”、“行政应诉能力需要提升”、“法律培训工作需要加强”等问题,并形成《关于对市政府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行政审判工作审议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报告》,为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专题询问出实效。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推动惠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开展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专题询问。专题询问会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阵容庞大规格高。询问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内务司法小组组成,应询人员包括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法制局长和市公安局等10个单位“一把手”,列席人员有:市中院、市检察院分管领导,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各县(区)长,市律师协会会长等。二是广集意见氛围好。为广泛而有针对性地征求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通过发函电联等方式向法院、检察院系统,部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征集,同时通过市人大网站、新闻媒体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征集,征求意见的过程同时也是加强舆论宣传的过程,营造出“齐监督、共参与”的良好氛围。三是真问实答成效显。专题会上询问小组提出了十六个问题,切中时弊,针对性强。应询人员敢于揭不足,亮底子。不少“一把手”毫不掩饰地谈了感受和看法,通过询问活动转观念、明思路、出措施,真正达到了以询问促进步的效果。新闻媒体对询问活动进行了专题报道,社会反响非常热烈。

    二、政府狠抓落实,努力开拓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新局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惠州市政府及各级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落实法律的重要抓手。市及各县(区)政府相继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将新行政诉讼法列入了专题学法计划,邀请法律专家作专题辅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氛围渐浓,工作逐步向深层次展开。

(一)完善制度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现突破。

惠州市政府于2014年底出台了《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对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适用范围、频率、职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要求。2014年7、8月间,博罗县石坝镇镇长和博罗县房管局局长相继出庭应诉,惠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现“”的突破。据统计,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里,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总共出庭84人,出庭115次。其中,博罗、龙门、惠城、惠阳、大亚湾、仲恺等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市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一把手”均参加了出庭应诉,“一把手”出庭人数超过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总人数的一半,树立了新时期行政首长有担当、敢负责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法律培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水平得到提升。

市政府常务会议带头学习了新行政诉讼法后,各县(区)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加强对该法的学习,如惠东县政府、惠城区公安分局专门邀请市中院行政庭长举行专题普法讲座,宣传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今年6月,惠州市政府会同市委组织部在武汉大学举办了一期惠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律业务专题培训班,市直43个部门相关负责人、法规科长及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00多人参加。培训班全程由武汉大学资深法学教授、武汉中院行政庭长进行讲授,内容包括了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全面”战略解读、依法行政基本理论、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指导等内容,针对性强。经过为期一周的培训和学习交流,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工作的立法目的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对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掌握,为开展好行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严格监督考核,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到实处。

强有力的监督考核是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常态化发展的重要保障。惠州市政府在2014年出台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作出了具体规定,今年开展的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工作中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了考评的内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地区或部门予以扣分。应该说,上述监督考核措施对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起到较好的督促作用。从近两年来我市各级的工作情况来看,基本上做到县区全覆盖、部门有落实,效果比较理想。

三、法院积极推进,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司法保障

惠州市各级法院能从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认识和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重要意义,不推脱,不挑刺,切实发挥司法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有序开展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

一是加强规制建设。2015年初,惠州市中院主动研究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指引》和《通知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起到了较好的规范指导作用;同时市中院积极配合市政府制定《惠州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在起草过程中两方进行了多次讨论,充分论证,反复磋商,最终推动了《规定》的出台。

二是建立协调机制。经过各方的努力,惠州市逐步建立起了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案情通报、培训交流、法律研讨、司法建议等方式,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通过沟通协调机制,让法院为执法行为把把脉,起到举一反三、促进规范的作用;同时也可以让司法机关多了解政府的工作,多考虑一些实际问题,共同致力于解决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

三是强化司法监督。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为法定职责,是深化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体现,进一步树立了司法权威。惠州市中院以此为契机,深化司法改革,整合审判资源,开展了集中行政审判权工作,既增强了行政审判工作力量,又起到了异地监督排除干扰的作用,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效奠定了基础。今年初市中院发布了《行政审判白皮书(2015年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了不足,同时提出加强工作的建议,充分体现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

(惠州市法制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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