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可合理调控机动车保有量

13.03.2018  10:24

大洋网讯 昨日,广州市法制办在官网就《〈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八条增加“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调控机动车保有量”,市法制办在相关说明中指出,增加这一条文是为广州市实施机动车调控政策措施提供制度保障。

今年集中修改七项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2017年,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广州市开展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对现行有效91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幅度不大、不涉及主要制度修改或者管理实际迫切需要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七项地方性法规,纳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予以集中修改。其中,《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下称《规定》)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防止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广州市大气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外地迁入机动车须执行广州环保标准

市法制办在相关说明中指出,2015年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根据上述规定,在《规定》第八条增加“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调控机动车保有量”,为广州市实施机动车调控政策措施提供制度保障。

此外,为进一步明晰《规定》的部分内容,提高可操作性,《规定》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修改为“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即增加对从外地迁入广州市的机动车也必须执行本市现行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弥补对机动车从外地迁入广州市应执行的环保标准要求不明晰的缺陷,并与《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保持一致。

规定》还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对本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修改为“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进一步明晰了对“本市机动车”的理解,既包括本市籍(粤A牌照)车辆,也包括在本市行驶的外地注册登记的车辆,避免实际管理中的误解和争议。

反馈方式

提交意见的时间:2018年3月22日前

提交意见的途径: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或者微信公众号“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将意见传真至:83125287;

5.将意见发至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提醒: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信时记者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