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法院首入中学庭审 “专家辅助证人”首露面

23.10.2014  11:01

  ■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在松山湖东莞中学开庭。庭审现场设在学校体育馆,上千学生旁听。(记者 郑志波 摄)

   东莞时间网讯 继知识产权刑事案首次在高校庭审后,10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松山湖巡回审判庭又来到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开庭审理了两个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案。其中一宗是“民告官”案,市工商局副局长王争光出庭应诉,专家辅助证人首次“露面”,吸引了1300多名师生及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等参与庭审旁听。

  这是我市法院首次选择在中小学校进行庭审,也创下近年来旁听人数之最。

   企业被罚不服起诉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之所以成为被告,事情是由此引发的。广州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和创公司)主张他们的一款操作软件源代码经鉴定属于商业秘密,而东莞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奥普特公司)的另一款操作软件的源代码与和创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而奥普特公司无法提供其合法获得、使用和创公司商业秘密的证据。

  和创公司于是向市工商局举报,市工商局认为,奥普特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于2013年12月25日对奥普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奥普特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将载有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销毁奥普特公司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ALLY VISION ”3D锡膏测厚仪AL-Q6000型成品3台、半成品2台;对奥普特公司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奥普特公司对这一处罚不服,向法院起诉工商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市工商局所作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维持市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首邀“专家辅助证人”出庭

  针对涉案的软件编码较为专业的特点,及涉案出现奥普特公司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书和市工商局处罚依据的鉴定书意见很大不同,市中院收到了当事方之一市工商局提出的申请,希望引入“专家辅助证人”出庭提供专业意见。

  开庭前,本案审判长、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春华向同学们介绍“专家辅助证人”这一“新法律概念”,并表示在市中院首次邀请“专家辅助证人”出庭。

  东莞理工学院计算机系的王斌教授作为专家辅助证人,对比了两份涉案的鉴定书。他指出,奥普特公司委托出具的鉴定书中,提到两份软件编码中有100多个函数相似,命名方式相同,分析这些相似可能是因为程序员的命名习惯,以及在互联网上可以搜索到而造成的。但是鉴定书中却没有详细说明或标注究竟在哪些网站搜索到。因此,王教授认为这份鉴定书的意见实际不能否定市工商局委托出具的鉴定书意见。

   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市工商局对办案的处罚决定与执法过程都在权属范围之内。同时,市工商局向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申请作出的鉴定,内容属实,程序合法。因此视为有效鉴定。

  对于鉴定书中双方争议最大的两套软件中函数相同率达多大,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法院认为,根据国内一些类似案件的认定先例,核心函数的相似率是重要考察因素。本案的鉴定书显示,两套软件的相同函数约1%,虽然比例不是很高,但是这1%属于核心函数。同时,奥普特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确实在工作中接触到了和创公司的商业机密。综上,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名词解释

  专家辅助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加入到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利于强化对庭审中涉及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证。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被称为“专家辅助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