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特殊家庭今年起可获综合性保险

05.09.2014  13:15

  本报讯  (记者秦秋霖  通讯员徐晓丹)我市今年起大幅度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帮扶救助,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救济金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调至10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调至500元。与此同时,省计生协会、省人口基金会为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每人每年200元购买涵盖意外保障、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住院补贴、重症补贴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据了解,目前我市有98户失独家庭,其中涉及154人。此保险不受城乡居民医保的影响,可以重复报销。

  近年来,我市从政策上对多年来“积极响应生育政策”的家庭倾斜,尽可能为“失独”家庭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通过更多的人文关怀给予“失独”家庭更多的关爱和温暖。据介绍,“失独”家庭的状况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城市人口,大部分都有退休金和一些退休保障;还有一类是农村农民,基本没有任何保障。“这两类人群在精神上的痛苦是一样的,‘失独’家庭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从丧失亲人的悲痛阴霾中走出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综合性保险政策,为的就是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心,使“失独”家庭重燃生活信心。

  家住兴宁叶塘镇的黄某今年70多岁,1993年他的独生子不幸去世,之后没有再生育。2011年,其爱人也不幸因病去世,而他先后患了神经性血管瘤、肠梗塞、双目失明等病症。由于身边没有直系亲属,目前住在敬老院的他仅靠低保维持生活,思想负担巨大的他多次想放弃生活。记者了解到,今年的“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刚好可以为黄某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我市卫计部门也将于日前对其提供有关的政策帮扶。

  那么,哪些人群可享受到此次的爱心帮扶呢?据了解,“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记者从卫计部门获悉,“失独”父母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具有广东省户籍;年龄在49~75周岁;夫妻双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即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中目前已没有存活子女,即孩子已经去世。

  链接

  5年累计为近40万户购保

  为增强计划生育家庭抗风险的能力,构筑风险屏障,从2010年开始,我市每年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和城市困难独生子女家庭购买每年每户30元的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当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赔付30000元;发生意外医疗(含意外门诊、意外住院)的,赔付2000元。通过当地辖区乡镇计生办即可以办理相关投保手续,每年办理一次保险,每次保险期限为一年,此保险不受城乡居民医保的影响,可以重复报销。

  据了解,2010年至2014年度,我市市、县两级财政已出资1162.217万元保险资金,共为全市387405户(次)购买了“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秦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