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率先出台《社会团体名称管理规定》

28.11.2014  00:15

  近日,汕头市出台《社会团体名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社会团体名称进行规范。这是汕头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治规章、先行先试的重要举措。《规定》共17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规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借鉴《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对社会团体名称进行规范。一是满足社会团体培育发展的需要。针对社会团体名称管理尚未专门法律法规,容易造成社会团体名称预核准时存在发起人愿望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存在一定矛盾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性地进行归纳、分类、解释和明确,确保社会团体登记的名称预核准能够顺利规范进行。二是明确社会团体名称的属性、成员结构和代表性等。该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与日常民俗文化相冲突。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和性质、成员构成及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业务和工作特征。三是明确社会团体的分类。针对当前社会团体种类划分混乱的状况,该规定对社会团体种类进行了明确,将社会团体划分为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行业性、公益性、异地商会6个种类,方便了发起人登记、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公共服务、社会团体的分类管理。四是细化社会团体名称的功能。在明确社会团体分类的基础上,该规定从社会团体名称的构成、性质、任务、标识等进行了科学的定义,并对社会团体关于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校友会、商会等称谓的运用进行了细化和解释,明确了社会团体名称的功能作用。五是明确社会团体名称的行政区划、地名、字号、特殊符号的运用。明确社会团体名称要冠以所在地市、县(区)行政区划或地名,与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区划相一致。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或有迷信色彩的文字内容;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或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等。六是明确异地商会的名称。明确异地商会的名称构成,特别将历史约定俗称区域纳入异地商会名称构成,满足了发起人感情需求。此外,对异地商会的名称进行了具体规范,充分体现了异地商会名称的特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