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东莞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03.09.2014  18:00

各镇(街)宣教办(局)、市直副处以上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东莞市建设岭南文化精品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加快推进文化名城建设,根据《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1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东莞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和范围

(一)申报主体资格

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我市从事社科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个人是指东莞户籍人员或最近在东莞连续居住两年以上(含两年)的非东莞户籍人员。最近在东莞连续居住两年以上(含两年)以社保缴交证明为准(即截止到2014年8月31日已连续在东莞参保满2年以上)。

(二)参评范围

凡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出版和发表的各类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评(要求成果出版和发表时,申报者在莞工作或生活):

1、著作类:包括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等,必须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一级出版社和省内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二级出版社出版发行;

2、论文类:包括学术论文、理论文章等,必须是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当年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发表的论文;

3、调研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咨政报告等,必须获得市级以上领导批示、对决策有着重大参考价值的公开发表的或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和调研报告。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参评:

1、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成果;

2、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

3、文艺创作及相关翻译成果;

4、著作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或申报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报类别和申报限定

(一)申报类别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三类:

1、著作类,包括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工具书等;

2、论文类,包括学术论文、理论文章、研究报告等;

3、调研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咨政报告等。

(二)申报限定

1、同一申报主体每类(著作类、论文类、调研报告类)限报1项研究成果,总数不超过2项;

2、申报评奖成果的评选时限: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以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咨询报告以第一次刊登时间为准。

3、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市的人员或集体。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市(含聘用)的人员,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市(含解聘)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可申报。

三、申报评选

(一)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单位,须认真准备以下申报材料:

1、《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附件1),该表可向所在单位或市社科评奖办(市社科联学术研究部202房)索取,可复制,也可在东莞阳光网“社科联”网页下载,网址http://www.sun0769.com/dgsk/;

2、申报成果、申报评审表及成果获奖证明、成果被转载引用或采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部一式八份(含原件一份,复印件七份;其中著作类成果只提供著作原件两份,无需复印件,申报评审表和证明材料等仍需提供八份);

3、《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报送材料目录表》(附件2)一份。

4、属单位申报的,需提交法人证书有效复印件;属个人申报的,东莞户籍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新莞人需提供在莞参保的社保卡有效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在9月20日前经所在单位、镇街宣传办(局)或各社科协会学会审查盖章后,报市社科评奖办(市社科联学术研究部202房)。逾期不予申报。

(二)评选程序

1、市社科评奖办将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评、终评。

2、终评入选的作品将在市直媒体上公示15天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获奖作品,按《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3、评奖工作结束后,无论申报成果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再退还,如成果原件确实需要退还的,请申报者自行与市社科联学术部联系。

 

 

 

        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4年8月29日

 

(联系人:东莞市社科联学术研究部 吴倩玲 13925570095,胡青善 27227809,18025131378;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111号市委党校内东莞社科大楼,邮编:523083)

 

 

 

 

 

 

 

 

 

 

 

 

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