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级生态公益林原则上禁止采伐

06.08.2014  12:06

日前,惠州市林业局出台《惠州市林业局关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办法》规定,市级生态公益林原则上禁止采伐。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办法》规定,市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区位特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而在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未能覆盖的森林。具体包括:防护林———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红树林等;特种用途林———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市级生态公益林内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应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市级生态公益林不得征用、占用,不得擅自变更。 另外,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内,禁止从事砍柴、采脂、铲草、放牧、狩猎、筑坟、开垦、开矿、采石、挖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非法修筑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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