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6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王义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因无力承担抢救费用而得不到有效救治、医院抢救伤者后又无法追回抢救费用而蒙受损失,这些窘况有望得到解决。市政府制定的《梅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事后逃逸,而受害人需要抢救治疗却无力承担费用的,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
基金源于拍卖罚款捐款等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办)设在市交警支队。
《办法》规定,全市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后,全额纳入市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的来源还包括:省拨按照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省财政厅按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所缴纳的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基金;社会捐款和其他基金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市政府从全市(含各县<市、区>)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基金,缴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对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
四种情形可申请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以及给予困难受害人一次性救助。哪些情形可以申请?
基金办负责人介绍,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时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抢救治疗,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或者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因交通事故死亡需要办理丧葬事宜,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事后逃逸的;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丧葬或抢救费用的。
除此之外,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重伤或者残疾,且未得到法定事故损害赔偿或只得到部分赔偿,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可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基金办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单位设立受理点,接受申请。
《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在此期间病情稳定和之后的治疗费用按正常渠道解决,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报卫生主管部门先予审核后向市基金办申领。
依法追偿不成可起诉
据了解,梅州去年全年发生交通事故3万多宗,数千人受伤,500多人死亡。在以往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或因无力承担抢救费用而失去抢救机会,而医院出于人道主义抢救伤员时垫付数十万到上百万的费用而无法追回,蒙受损失。基金办负责人说,《办法》的实施,无疑让受害人和医疗机构都看到希望,但《办法》只适用于今年6月1日后的交通事故,以往的交通事故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救助基金也并不是无偿付出。基金办依照《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依法向保险公司或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保险公司和责任方不支付的,基金办或市公安局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