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省长市长县长镇长就职时须向宪法宣誓

24.09.2015  12:18

根据草案规定,通过选举产生、任命或决定任命的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四级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南方日报讯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层面,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就职时要向宪法宣誓,而在我们身边,哪些人员也需要宣誓?22日,《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正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规定,通过选举产生、任命或决定任命的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四级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人大一府两院人员都要宣誓

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四级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草案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对于地级以上市,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也要进行宪法宣誓。

同样的,到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也要组织宪法宣誓。

而在基层乡镇,要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包括: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根据草案,宣誓仪式可由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等组织。

 集体宣誓应报出本人姓名

草案明确的宣誓形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内容一样,可以单独宣誓,也可以集体宣誓。

根据规定,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誓词内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在作说明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统一规定,草案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同时,考虑到宪法宣誓人员范围较广、情况各异、差别较大,许多具体问题难以简单地作出统一规定,草案只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条件作出统一规范,如宣誓人宣誓时右手举拳、宣誓场所悬挂国旗或国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