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17.10.2014  11:28

  2014年10月8日,陈建华市长主持召开14届1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办牵头起草的《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规定》旨在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和优势,促使矛盾纠纷在行政系统内消解,推动全市“大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是今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的主要依据和工作规范。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一)明确了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和“与行政管理有关联的纠纷”。同时,《规定》第九条使用排除法,将已经提起诉讼、选择仲裁、申请复议和人民调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争议纠纷列为不予受理的案件,以避免程序上的重复。

  (二)明确了行政调解的管理体制。一是突出了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作用。《规定》第四条规定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对其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二是突出行政机关的主体作用。《规定》第十条明确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负责,其中,行政争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组织调解,民事纠纷由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三是《规定》第十条对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的经办机构作了限定,强调行政争议的调解具体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信访机构主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人员不得参与行政调解,这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快速解决,防止原经办人员“先入为主”,影响行政调解的公信力。

  (三)明确了行政调解的程序。《规定》确立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等三种程序。一般程序包括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期限等内容。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不大、依据明确,能够即时调解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当场进行调解。“特殊程序”适用于其他行政程序中诸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适用行政调解工作方法及法律适用的指引性规定,明确其他程序的调解如无明确依据,应当适用《规定》有关内容。

  (市法制办 廖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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