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一没有签订合同的劳务受害者成功向雇主追索赔偿金

14.06.2016  10:47
据此,平远法院判定林某承担40%的责任,郭某和某建筑公司各承担30%的责任,并依法驳回了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梅州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平远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但同时判决郭某、某建筑公司应当对林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宋武杰 绘

  ●本报记者  严海苑

  通 讯 员  孙高辉

  无劳动合同,且无相应工作资质,平远男子林某在雇主郭某(从汕头市某建筑总公司处分包工程)雇佣后干活时不慎眼睛受伤,此情况能否得到雇主赔偿?近日,平远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依法判决郭某赔偿林某41983.65元(已扣除郭某预付的23000元),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林某64983.65元,并依法驳回了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无工作资质受雇时意外受伤

  据了解,梅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与汕头市某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为小区项目工程施工,由某建筑公司落实安全措施,并由其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同时还约定其不得分包。2013年,某建筑公司未经某房地产公司同意,便将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无相应资质的郭某,并签订了相关合同。2014年2月,郭某雇佣无相应资质的林某等人进行施工。同年5月,林某在工作时,因忽视安全操作规程,不慎被撕裂的钢丝绳伤到了右眼,随即送医。期间,郭某预付了23000元的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林某右眼所受损伤经评定为九级伤残。林某因赔偿协商未果,将郭某、某建筑公司、某房地产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然而,郭某认为,林某是因为自己忽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而受伤,因此应当由林某承担全部责任。某建筑公司认为,公司与林某无任何关联,无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某房地产公司亦认为其与林某无任何关联,无需承担林某所受损伤的任何赔偿责任。

  当事各方按比例担责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将其项目工程发包给有建筑资质的某建筑公司,对林某的所受损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林某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仍从事存在危险的施工作业,造成自己右眼伤残,应对其自身受到的损伤承担较大的事故责任。郭某作为雇主,对雇员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某建筑公司将具体施工工程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郭某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平远法院判定林某承担40%的责任,郭某和某建筑公司各承担30%的责任,并依法驳回了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了上诉。梅州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平远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但同时判决郭某、某建筑公司应当对林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