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某公司现金收货款不入账偷税近20万元

28.03.2016  18:06
稽查人员认真核对账簿、记账凭证和纳税申报资料,发现该公司销售白酒、娘酒,部分采取现金方式收取的货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也没有入账,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合计金额64.

  本报讯  记者从梅州市国税局获悉,平远某酒业有限公司因存在现金收取货款不入账,少列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日前被平远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查处。

  根据市国税局的工作部署,平远县国税局稽查局对平远某酒业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注意工作方法和检查技巧,成功调取了该公司的销售记录、出库记录和现金收款收据等关键资料。稽查人员认真核对账簿、记账凭证和纳税申报资料,发现该公司销售白酒、娘酒,部分采取现金方式收取的货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也没有入账,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合计金额64.16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7.85万元、少缴消费税11.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平远某酒业有限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收取货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行为。平远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7.85万元、消费税11.4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62万元的决定。鉴于该公司检查调整后的利润仍为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邓凯东  梅国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