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半年广东部分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稳定

22.07.2015  11:33

  2015年上半年,广东部分规模以上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6196.9亿元,增长8.3%;实现利润886.8亿元,下降6.6%;营业税金及附加77.1亿元,下降16.1%;增值税153.1亿元,增长50.2%;应付职工薪酬1227.7亿元,增长14.0%。

  一、互联网、软件等行业持续高速增长,效益提高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近年来营业收入增速均保持在20%以上,对广东部分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贡献率从上年的20%提高到30%。上半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营业收入274.8亿元,增长22.7%;实现利润92.6亿元,增长24.6%;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529.2亿元,增长18.4%;实现利润95.4亿元,增长35.2%。此外,在电子商务带动下,邮政业营业收入131.9亿元,增长24.9%;利润8.7亿元,增长32.6%。

  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发展较快

  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的一个重要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企业生产、商务活动提供法律、财务、咨询、管理、广告、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的行业。上半年,广东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经营业绩改善,实现营业收入1166.7亿元,增长11.5%,增幅高于全省规模以上服务业平均增速3.2个百分点,也比一季度提高3.7个百分点,对广东部分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贡献率达27.8%,各项商务活动表现较为活跃,对广东经济转型升级、优化结构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三、交通运输业增速有所回升,效益大幅提高

  上半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运营速度有所回升,实现营业收入2361.0亿元,增长6.8%,利润160.5亿元,增长81.7%。特别是铁路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结束了多年来营业收入增速交替下降的局面,上半年,铁路运输业实现营业收入348.9亿元,增长5.2%;航空运输业实现营业收入492.3亿元,增长2.8%。同时,两个行业效益均有较大的改善,其中,铁路运输业从上年同期亏损31.8亿元大幅收窄为亏损8.9亿元;航空运输业得益油价的大幅下降,从上年同期亏损3.9亿元到今年盈利58.9亿元。

  四、私人控股企业快速发展,效益较好

  从控股情况看,占全省部分规模以上服务业过半数的私人控股企业发展较快、效益较好。上半年,私人控股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868.7亿元,增长17.1%;实现利润76.6亿元,增长48.4%。私人控股企业营业收入增速分别比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集体控股和国有控股高9.1、11.2、15.5和15.7个百分点。

  五、消费性服务业发展较快

  上半年,规模以上服务业中,居民服务、娱乐、房地产中介等消费性服务业增长加快。广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61.9亿元,增长12.6%,利润1.3亿元,增长41.9%。该门类行业中的三个大类行业增速均超过10%,其中,居民服务业营业收入18.0亿元,增长11.3%;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营业收入17.1亿元,增长11.0%;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26.8亿元,增长14.6%。此外,租赁业、娱乐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增长较快,营业收入增速分别为43.1%、19.0%和25.0%。

  六、民生相关产业发展较好

  近年来,广东增加了改善民生的投入,相关行业也得到较快发展。上半年,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营业收入25.8亿元,增长69.2%;公共设施管理业营业收入50.8亿元,增长42.5%;教育营业收入57.9亿元,增长9.3%;卫生和社会工作也发展较快,特别是民营卫生机构普遍增收,实现营业收入63.0亿元,增长12.1%;社会工作营业收入增长10.7%。

 

 

  附注:

  1.指标解释

  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再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2.  统计范围:(1)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2)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调查方法:按月(1月份除外)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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