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中职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6〕6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
为做好2016年全省中职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含实验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做好 中职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已入库评审委员信息更新和新评审委员推荐工作
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省中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简称“评委库”),加强评委库管理,决定对评委库评审委员人选进行更新。请各有关单位于8月31日前完成对评审委员人选信息的录入、更新、审核和提交工作。
(一) 已入库评审委员信息更新工作
1.各地市、县(市、区)教育局和省属中职学校,登陆“广东省教师工作网”(网址为:http://gdjs.gdedu.gov.cn),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工作”栏中的“教师职称评审”模块,选择“评委库管理”,用管理账号登陆(账号和密码与中职职称申报管理账号和密码相同),直接对本校2016年以前已入库委员信息进行审核、更新、确认。
(1)重点核对、更新、补充已入库委员现所在单位、行政职务、从事教学的学科及其专业、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近5年参加我省中职学校评委会评审工作情况等信息,并在相片栏上传JPG格式的正面半身免冠电子照片。
(2)已入库评审委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在系统“状态”中选择“停用”,并勾选原因:
①变更工作单位;
②不再从事中职学校相关工作;
③已经退休;
④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⑤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中职职称评审委员。
2.各校通过系统打印本校《拟停用评审委员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二) 新评审委员推荐工作
1.推荐范围和条件
(1)评审委员人选应以一线教师为主。各地和各校应注意评审委员人选的学科和年龄结构,要尽量兼顾区域、学科间的平衡,兼顾不同年龄层次,同一地市(或省属中职学校)同一专业新推荐委员人选不超过3人。
(2)新推荐评审委员人数每县不超过5人,市属及省属中职学校每校不超过10人。
(3)评审委员推荐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正确理解、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能严格按照我厅有关职称评审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评审工作,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③具有深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教研能力强,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在中职学校从事本学科(专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担任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在职在编人员。身体健康。
④优先推荐进入国家或省级人才计划或项目的人选。
⑤未担任我省其他高评委会委员。
2.推荐程序
(1)符合条件的教师(教研员)自荐,或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入库委员推荐表》(见附件,A4纸打印),每位推荐人最多可填报1个推荐学科内的2个专业。所在单位对自荐或推荐人员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各县(市、区)教育局和省属中职学校,对所属学校自荐人员或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登录“广东省教育厅综合职称评定系统”中“评委库管理”模块,按要求录入被推荐人的完整个人信息,确认无误后通过网络提交。
(3)各地市教育局和省属中职学校通过登录“广东省教育厅综合职称评定系统”中“评委库管理”模块,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提交。同时,通过系统打印本市(校)《入库委员汇总表》,连同《入库委员推荐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二、做好2016职称申报和评审有关工作
(一)受理范围
1. 中职学校教师初次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组建的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名单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县人事职改部门确认。
2. 各地市中职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评审范围负责受理本地区中职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3. 省教育厅所设的中职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各地市中职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省属中职学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受理时间
报省教育厅 进行职称评审的 各有关单位, 要 严格按照以下受理时限要求进行申报 ,逾期不予受理:
1. 系统提交时间:9月20日前。
2.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9月26—29日(报送地点另行通知)。
(三)申报评审条件
1. 申报人提供的工作经历(能力)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都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的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7号)执行;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4号)执行。
3. 学历、资历条件依据《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执行。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或完成的方为有效。
4.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要求,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执行。
5.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报评审时需提供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系统打印的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 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7. 业绩成果替代论文数量标准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著作”须为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国家或各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发表,其他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年刊、特刊、增刊、专刊(辑)和论文集(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等,均不予认可。
8.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9. 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其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缴交社保的凭证,可由学校统一到相应社保机关开具。
(四)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执行,即高级评审费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教师进修学校申报人员不用缴纳论文鉴定费),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我厅评委会受理评审的,在正式受理后由我厅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开具凭证,各单位依据凭证缴付费用。
(五)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1. 申报人填写送评学科组名称时应严格按照我省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名称规范填写,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应按照提供的专业名称规范填写(详见附件)。
2. 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问题。各中职学校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5号)要求,组建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考核认定,通过人员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县人事职改部门确认,颁发省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省教育厅直属中职学校的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省教育厅人事处备案,考核认定通过人员报省教育厅人事处确认。
3. 关于教师资格问题。申报评审或认定我省中职学校讲师、高级讲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证均不能代替中职学校教师资格证。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需提交地市教育局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2014年及以后学校引进、特聘的专业技能型人才暂未办理教师资格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可申报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 关于代表作送审要求。申报中职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员)人员(不含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申报人员)须在提交的论文中,确定两篇论文(或论著)作为代表作,通过系统申报时,在“送审论文(著)”栏中提交上述代表作的扫描件或电子期刊论文(PDF文件格式)。代表作扫描件要包含所在刊物的封面、目录、刊号和代表作正文等有关信息。不按规定要求提交代表作的,一律按送审意见为“不合格”处理。
(六)申报方式和步骤
1. 省教育厅受理的高、中级职称评审,采用纸质材料和网络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职称评定系统登陆方法:
(1)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gdjs.gdedu.gov.cn,进入“广东省教师工作网”。
(2)在网页左侧,点击“教师职称评审”,进入综合职称评定系统。
(3)找到“中职职称评定”,选择2016年,点击进入后,再选择进入相应版块。申报人进入“个人职称申报”版块,学校进入“学校工作管理”版块,地市教育局进入“市局审核处理”版块。
(4)具体申报步骤:
①申报人向学校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表格可从我厅网站下载填写,表格栏目不得增减)并通过学校初审后,由学校在“职称评定系统”中为申报人创建账号。对未通过学校推荐或在学校参加评审认定的申报人,学校不得分配账号。
②经学校确认推荐的申报人进入“个人职称申报”版块(账号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6位),按照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业绩成果电子版材料(PDF文件格式),打印“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本人签字确认后,放入纸质申报材料袋。
③学校审核纸质材料和网络申报信息,核实申报人填写的评委会、专业资格等信息无误,确保上传系统的论文代表作、业绩成果扫描件以及佐证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并能在系统中完整清晰打开,然后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
④地市教育局审核材料会相关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省属中职学校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表》和《推荐表》由地市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负责扫描上传至“职称评定系统”并提交。全部申报人员材料上传后,通过“中职职称评定系统”打印《申报人员详细信息表》,按照要求,连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我厅。
2. 非省教育厅受理的职称评审,按照省人社厅统一安排,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申报评审。
(七)工作要求
1. 各地各校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相互结合。
2. 申报人要真实准确报送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明。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真实、客观、完整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佐证材料应包括由学校或有关部门对学历、资历、继续教育、任教课程及课时、科研项目(课题)、论文(论著、教材)以及年度考核、担任班主任、本人实践及指导学生实习、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研活动、承担公开课、听课评课等方面的情况出具的有效证明。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将视为无效材料。申报人所填报的各类表格之间相同的内容应当一致,不得漏填、涂改、造假。申报人在取得现资格期间,如有违规违纪、学术不端等行为,必须在申报表的工作负面情况说明栏如实填写,不填写但经查实存在的,将视为故意隐瞒、弄虚作假行为。
3.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人材料的审核及公示工作。
(1)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整理申报材料,并指定专人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做好申报人学历、资历、论文(著)、课时数、年度考核、获奖证明、本人实践及指导学生实习、担任班主任、承担公开课、听课评课等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申报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凡提交的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人认真审查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上签写“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加盖单位公章。
(2)要本着对申报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申报人在师德表现、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并将评价意见完整填写到《申报表》、《推荐表》等表格相应的栏目中。各学校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坚决执行教师职称评审“师德一票否决制”。要高度重视对申报教学系列教师获现资格以来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要鼓励教师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
(3)要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材料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各地、各校可统一报送本地、本校所有申报人员的评前公示情况。公示期间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没有评前公示情况的申报人材料,我厅不予受理。
4. 各单位要做好申报人材料报送工作。
(1)申报材料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报送,省属中职学校单独报送。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中职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含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学校)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提交和报送工作。
(2)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时,应在申报人材料袋左上方标明该申报人在“中职职称评定系统”中对应的“申报编号”,在材料袋底部标明申报人姓名、单位、申报学科、申报专业等信息。
(3)各地市教育局和省属中职学校,按照《申报人员详细信息表》中人员排列顺序,分别汇总装订《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社保凭证(或在职证明)和《评前公示情况表》。
5. 省教育厅教师职称评审日常工作部门对各地各校报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初审。初审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方为正式受理。我厅按正式受理数通知各地学校交纳相关评审费用。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不属于本评委会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当年不再受理该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各单位和个人可在我厅网站( http://www.gdedu.gov.cn )“通知公告”栏下载本通知、申报所需填报的表格及有关说明。联系人:江远彬、李晓玲,联系电话:020—37628623、37627035、37626971。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