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3年为何难领房产证?

06.06.2014  15:33

  本报记者  实习生

      商品房已经交付使用3年半,但是房产证的“影”都未见着。近期,平远县优山美地小区内不少步梯房业主对开发商迟迟未办好业主房产证颇有意见。他们认为,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开发商多收了业主的购房款,同时导致办理个体房产证时“难产”。

  房产证迟迟未办好是否有内幕?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平远优山美地是由平远盛世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大型国际生活社区,是平远当地最大的商住项目。

  事实上,不少业主住入该小区后一直有不少烦心事。业主吴先生于2010年11月按揭购买了该小区D20栋的一套商品房,于2011年2月开始银行按揭。按照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付使用后180天内,开发商应将办理产权资料交送备案,为业主办理相应的权属证书。但事实上,至今时隔3年半,吴先生多次咨询房地产公司,一直得到的是“还没办好”,“办好了会通知你”一类答复,房产证至今没个“影”。

  与业主吴先生遭遇一样的还有D8栋的业主肖先生、D20栋的潘先生、D12栋的曾先生等等,据这些业主代表了解,优山美地D1至D20栋共170多户业主,大部分都是在2011年上半年之前完成了办理手续,也都交了几千至上万元不等的办证费用,但几乎都没拿到权属证书。

  令业主们气愤的是,去年11月,业主接到了开发商转来的《补缴税费》通知,表示产权登记正在办理中,由于政府对于产权登记税费的调整,要求业主补缴相应的税费,才能办理产权登记。“明明此前已经交了相关税费,当年不去办手续,如今税费高了,就让我们补钱,这不合道理。”吴先生说。

  业主代表向记者透露,据他们向房管部门了解,房产证“难产”,在于开发商销售时商品房的面积大于实测面积,销售面积普遍高6至10平方米,也就是说,按照房价2300元/平方米计算,业主们被多收了万余元至2万余元不等的房款。而这也导致了相关部门不给办理权属证书。

  另外,2012年底开始,开发商将原本出租的步梯房架空层停车位拿出来销售,不少业主交清了车位全款,但至今没拿到正式发票,更没有拿到开发商承诺的车位产权证,只有个别业主拿到了合同。

  房产证已被开发商领走!

  是相关部门不给开发商做商品房房产证吗?带着疑问,记者来到平远县房管局。该局副局长冯云亮告诉记者,优山美地的D1至D20栋的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已经在2013年8月至12月大批量做出,业主办理银行按揭的,已经由银行取走,其他则由开发商代领走,并非没办理。另外,据其透露,该小区步梯房确实存在预售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情况,普遍高5至6平方米,房管部门按照实测面积办理了相关权属证书。

  至于停车位权属证,冯云亮表示,目前并未接到开发商申请办理单个停车位权属证明的申请,如果开发商相关证件齐全,是可办停车位单个权属证明的。

  针对房管部门的答复,业主代表们猜测,是因为商品房销售面积大于实测面积,开发商怕被业主发现而扣房产证。同时,房产证推迟到2013年办理,税费提高了,开发商意图将提高的税费转嫁给业主。

  房产证真的被“扣”了吗?记者6月4日上午11时25分、下午3时40分两次来到小区办公点,想找盛世富港房地产公司相关负责人。上午,一名姚姓工作人员在接待记者时表示公司老总在外公干,其不方便接受采访,也不方便联系老总,但要求记者留下手机号码,会知会领导择期再沟通。而下午,姚姓工作人员不在,其他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不知情。时至记者发稿,记者一直没接到对方的“再沟通”电话。

  律师

  面积误差比超3%业主有权退房

  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涉事业主与开发商有两个焦点,一是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好权属证书的归责问题,二是商品房存在面积差异如何解决的问题。

  罗浪说,如业主所称,涉案合同已然约定了开发商办理权属证书的期限,故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业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要求赔偿或支付违约金。具体如何处理,则根据涉事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

  另外,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房屋买卖双方通常会在预售合同中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法。若没有约定,则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2001年第88号文)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房产商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同时支付相应利息。如买受人选择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产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产商双倍返还买受人。当然,如果合同约定为按套销售,则不按照上述约定处理。因此,建议业主仔细检查合同,按照上述方法与开发商交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