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职业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28.04.2018  18:31

 

粤教职函〔2018〕60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有关省属中职学校: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职业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17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开展我省2018年职业院校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2015年8月31日前设立、截至2017年7月已有毕业生且独立设置的职业院校(具体名单见附件1、2)。

二、评估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国教督办〔2016〕2号)和《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国教督办〔2016〕3号)中指标涉及的内容。

三、评估安排

(一)数据采集与审核。有关职业院校负责于2018年4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职业院校评估数据采集系统( http://wj.cnsaes.org/admin ),按要求填报数据信息并提交审核。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内的中职学校填报数据,并确保于6月30日前审核完毕。职业院校登录名和密码将于4月25日前,分别通过各单位报送的联络员电子邮箱告知。有关职业院校务必于4月30日前完成首次登录。

(二)数据分析与评估。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负责根据辖区内的中职学校数据信息开展自评,撰写本市中职学校自评报告;各高职院校负责依据本校数据信息进行自评,撰写本校自评报告。各市自评报告、各高职院校的自评报告应于2018年9月25日前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发布,并将自评报告纸质版(一式1份,封面请加盖公章)报送我厅职终处(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时按质做好本次评估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参与部门,多方协作、共同完成评估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和省属中职学校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并于4月24日前将联络员名单(附件3)发送至指定邮箱(可编辑电子版)。

(二)确保数据质量。填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等保持一致。各单位要加强对数据的审核,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形。

(三)完善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做到观点鲜明、内容翔实、结论客观。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教育厅职终处联系人及电话:何良胜、魏杰、陈建强,020-37626896、37626863,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处902室,邮编: 510080。

 

附件:1.2018年广东省参加评估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2. 2018年广东省参加评估高等职业院校名单

3.2018年广东省职业院校评估工作联系人

点击下载附件: 粤教职函〔2018〕60号附件.rar

 

 

 

广东省教育厅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