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5年内完成主要河涌整治

16.09.2015  11:17

  东莞最早在石马河流域污染整治中实施“涌长制”。图为石马河流域。胡国球 摄

  从2015年开始,东莞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涌长制”,力争未来5年内完成全市主要内河涌污染整治。9月15日,东莞市环保局正式对外公布《东莞市“涌长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在透露上述重要信息的同时,也对外明确了2015年35条内河涌整治任务。

   今年启动35条主要河涌整治

  “涌长制”是“河长制”这一环境治理属地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延伸,2015年初开始,东莞最早在石马河流域污染整治中实施涌长制,由沿线各镇(街、管委会)分管领导或相关村(社区)一把手担任涌长,承担辖区内主要内河涌污染综合治理的地方行政领导责任。

  从此次公布的实施方案看,“涌长制”的实施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至全市内河涌,即除省、市统筹整治的东江及石马河、茅洲河、东莞运河、寒溪河和中心涌等主河道外,各镇街辖区内的陆地河流水体,包括用于防洪、排涝、排水、航运的天然河道、人工水道和渠道等。

  实施方案对各阶段治理目标也给出了明确的要求。按照规定,2015年,全市在重点河涌实施“涌长制”,推进35条重点河涌的整治,包括纳入责任考核、设置考核断面的河涌;指定污染严重的内河涌;影响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河涌;其他污染严重的内河涌,包括镇街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河涌等。到2015年底,相关内河涌水质要基本实现不黑不臭的目标。

  2017年,东莞要将“涌长制”推广到全市范围内实施,完成重点河涌整治并开展其它内河涌治理。到2017年底,各“涌长”完成辖区内所有内河涌整治,水质实现不黑不臭目标,水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2020年,东莞完成全市内河涌治理,健全完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与生态城市相适应的水生态环境。到2020年底,已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内河涌,按相关要求达到功能区水质控制目标;其他内河涌基本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部分水质指标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水体生态系统基本恢复,防洪排涝能力进一步提高,初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综合整治目标。

   各镇街须建立污染排放档案

  实施方案强调,“涌长制”要坚持属地负责、镇街统筹、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等原则,明确跨镇、跨村(社区)的内河涌涌长由镇(街、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其中涉及的村(社区)主要领导担任内河涌分段长。非跨村(社区)的内河涌涌长由村(社区)主要领导担任。“涌长”对所负责河涌流域的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断面水质负领导责任。

  各镇(街、管委会)政府要负责“涌长制”的组织实施并明确实施“涌长制”的组织管理机构,制定辖区内每条河涌的“涌长制”实施细则及考核评估细则,包括“涌长”名单及责任范围、河流水质改善目标、主要工作任务、考核监测参数及断面、考核评估体系、奖惩办法等;跟踪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具体来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开展辖区内的河涌流域内的污染情况摸底调查,建立污染排放档案,增强整治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将摸底调查结果上报市环委办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内河涌流域内污染情况摸底调查结果,结合内河涌综合整治任务,参照《东莞市内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技术指引(试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制定辖区内内河涌综合整治行动计划,制定具体“涌长制”实施细则,按照尊重规律、科学治水、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一涌一策”的原则,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实施“涌长制”的每一条河涌制定科学系统、针对性强的“涌长制”实施细则,明确河涌治理责任人、水质达标时限、关键治理路径、主要工作任务及具体奖惩办法。

  同时设置“涌长制”考核监测断面,监测断面的水质应确保能真实反映该河流水质状况,涉及跨镇河涌的考核监测断面由相关镇街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协调确定;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范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结果和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环委办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水质监测结果作为整治工作验收考核的依据。

   在岸边设立“涌长”公示牌接受监督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确保内河涌整治成效,实施方案要求,各镇(街、管委会)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加大对“涌长制”开展情况的信息公开,“涌长”名单要在媒体上统一公布,要在主要河涌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涌长”公示牌,标明“涌长”职责、河涌概况、水质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各镇(街、管委会)主流媒体要及时跟进“涌长制”的工作进展,定期公布各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情况,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公众参与。

  与此同时,应尽快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制定的河涌实施细则,以河涌水质监测考核结果,考核责任单位、“涌长”和“河涌分段长”。对于完成河涌流域综合治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于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嘉奖。对于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问责,追究责任。

  不过,市环保局同时指出,跨镇河涌考核断面纳入市“河长制”考核评价体系,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实施细则,考核跨镇河涌流域范围内的“涌长”。(黄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