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村民坐11年冤狱申请国家赔偿635万
“其实再多的钱也无法弥补我这13年来蒙受的冤屈,也没人体会到11年来窝在监狱里是怎样度日如年。”从有罪判决到无罪判决等了13年,昨日,柯长桂一家走进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国家赔偿6350901.8元。
刑讯逼供下形成冤案
2002年,柞水县曹坪镇田丰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郝延林蹊跷死在路边。当地曹坪派出所介入调查,经法医鉴定,郝延林系毒鼠强中毒身亡。2003年2月22日,田丰村的柯长桂夫妇和其他5位村民被带到派出所,警方使用测谎仪及部分口供确定了嫌疑人是柯长桂。最终,柯长桂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后来3次减刑,于2013年11月刑满释放。在出狱的两年里,柯长桂依旧坚持为自己申诉。
2016年7月1日,柯长桂终于等到了无罪判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杀人动机纯属主观臆断。柯长桂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结果。原判采信的证据有失客观公正。原判程序违法,省高院发回商洛市中院重审却未审,直接移送基层法院审理,随意改变并降低审级违法。
申请国家赔偿6350901.8元
昨日,柯长桂在儿子蔡乾鹏和律师陪同下,走进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申请国家赔偿6350901.8元。其中,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2850901.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医疗费50万元;赔偿近13年申冤费用100万元。此外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陕西日报、华商报等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但柯长桂的代理律师胡超奇认为,无罪之人被判有罪并坐了冤狱,每日被关24小时,不应当用每天8小时工作的工资标准计算。按照胡超奇的算法,柯长桂共失去自由3922天,国家赔偿金应为3922天×242.30元×3倍=2850901.8元。
昨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柯长桂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时,曾欲让她去柞水县人民法院申请。“一审是柞水县人民法院给出的有罪判决。”工作人员解释,“你们应该去柞水县人民法院申请。”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国家赔偿。而所谓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及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
中国法学学会会员张允光说:“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个案子适用于这个条例,当初是中院作出了维持有罪判决并生效。如今翻案,中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昨日,在蔡乾鹏再三要求下,商洛市中院收下了柯长桂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希望公开听证 追究经办人责任
“7月1日是给我洗清了罪名。可如今过去了46天,那些升迁的冤案经办人,至今没有出来给我道歉。”柯长桂说,“那些一手造成这起冤案的经办人难道不为这起冤案承担应该的责任吗?”
“目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母亲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我希望法院可以公开听证。”蔡乾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