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卖的地至今尾款未结清

12.06.2014  11:49
当事人考虑起诉买地的阜沙镇旗下企业,镇资产公司称将代为应诉 摘要:“整天去阜沙镇政府讨钱,可就是没个说法”,近日小榄镇居民潘先生向南都记者报料称,2002年他将一块土地出售给阜沙镇政府旗下的阜建房地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阜建房地产公司”),但12年过去了,却还有包含土地款、违约金及利息等款项30余万元未支付。

        南都讯  记者王卫  “整天去阜沙镇政府讨钱,可就是没个说法”,近日小榄镇居民潘先生向南都记者报料称,2002年他将一块土地出售给阜沙镇政府旗下的阜建房地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阜建房地产公司”),但12年过去了,却还有包含土地款、违约金及利息等款项30余万元未支付。阜沙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沙资产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春光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阜建房地产公司属于“三无”公司,即无场地、无人员、无业务,他希望潘先生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一旦起诉,阜沙资产公司将代为应诉。

        当事人:卖地款十余年收不回

        潘先生介绍,1999年10月20日,阜建房地产公司将位于阜沙镇阜东公路以南入南强村路口右侧的一块工业用地转让给自己。当时签订的合同显示,此地块初定面积为22.5亩,约定潘先生将按每亩7.8万元的价格进行地款结算,预计总地款为176万元人民币。潘先生称,合同约定不久后他全额付清土地款项,并于2000年3月29日交给阜沙镇政府相关人员3.2万元报建费,收款人签名为梁润全,用一份阜沙镇工业总公司的信签纸手写,但未见公章。

        到了2002年底,阜建房地产公司与潘先生签订了一份《反购工业用地合同》。公司以每亩8.16万元的价格反收购一块面积5.7403亩的工业用地,总价格为468408  .48元人民币。潘先生称这块地是当初他购买的22.5亩工业用地的一部分。反购合同约定,十日内阜建房地产公司须支付总地款的50%,余下的地款在办理完所有过户手续时支付完毕,如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须赔偿5万元。潘先生称,反购合同签订以后他并未如期收到土地款。经多方催促虽先后于2003年、2004年和2009年收到阜建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地款合计40  .4万元,但仍有6.4万余元没收到。

        潘先生告诉南都记者,按合同约定,阜建房地产公司已经违约,除了尾款还应该向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和3.2万元报建费以及多年利息,共计38万余元。

        镇资产公司:涉事公司已“名存实亡

        近日,南都记者随同潘先生一起来到阜沙镇政府了解相关情况。阜沙资产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春光介绍,与潘先生签土地合同的阜建房地产公司属于阜沙镇集体企业,“以前为了方便招商引资,就成立了这个公司”,刘春光称,阜沙镇政府通过阜建房地产公司为前来投资的客商提供办证及土地买卖业务。

        刘春光还告诉南都记者,目前阜建房地产公司已经“名存实亡”,属于“三无”公司,即无场地、无人员、无业务,但公司并未注销。而之所以未注销,则是因为阜建房地产公司除了与潘先生的债务纠纷以外,还有其他的债务债权问题未能解决。

        [说法]

        阜沙资产公司:希望走法律程序

        “既然是集体企业,公司没了政府应该负责”,潘先生认为,款项应该由阜沙镇政府接手,并尽快支付。对于土地款和违约金的问题,刘春光则称是历史遗留问题,“不否认合同是真的,但也不能保证就是真的”,而至于为什么潘先生一直未能收齐土地款的问题,刘春光则表示不清楚。刘春光还认为,潘先生于2000年交给梁润全的3.2万元报建费应该是梁润全的个人行为。刘春光多次表示,希望潘先生能到法院起诉,目前阜沙资产公司负责处理集体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一旦潘先生起诉,阜沙资产公司将代为应诉。

        律师:可要求股东连带承担公司债务

        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邓剑锋主任律师对此表示,本案例中潘先生在多年追讨购地款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对方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阜沙镇阜建房地产发展公司支付购地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潘先生如能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也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潘先生表示,不排除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