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嫌犯因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昨1审判决犯罪不成立
12年前的一宗凶杀案,有凶手归案后指认容伟良系纠集者并提供枪支和逃跑资金
2年前容伟良被抓获并于去年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茂名中院昨一审判决犯罪不成立
12年前的一个凌晨,茂名一间炖品店爆出枪响,一个叫阿华(化名)的年轻人的生命画上了休止符。8名嫌疑人先后落网,凶手吴剑锋2006年被核准死刑。
然而,事情并没有因此告一段落。根据案犯指认,一个名叫“容伟良”的湛江人作为同案犯被网上追逃。其间,关于容伟良是该案主谋的说法在网上流传。2013年,容伟良在廉江落网归案,并于去年9月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这个容伟良真的是案件主谋吗?行凶者是不是受他指使?昨天上午,茂名市中院对容伟良涉嫌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作出无罪判决:因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文/广州日报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梁良
案起:12年前的那宗枪杀案
根据起诉书,2003年中秋节前后,容伟良的朋友吴伟明在茂名市“欢乐今宵”酒吧被被害人阿华等人打伤致残,容伟良在深圳纠集了吴建球、吴剑锋、韦国虎、郑贺天等人商量报复一事。11月份,容伟良还把他们叫到湛江吴川老家,提供枪支并在后山岭试枪。
11月21日凌晨2时许,吴建球、吴剑锋、吴良武、韦国虎等八人持来福枪、砍刀对正在茂名市光华南路一炖品店内吃宵夜的阿华等五人进行报复,造成阿华死亡、另有一人重伤。经法医鉴定,阿华系全身多处遭枪击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第13天,疑犯梁维粤投案自首;2004年,犯罪嫌疑人吴剑锋、吴建球、郑贺天、韦国虎被抓获归案;2011~2013年期间,另三名疑凶也先后落网。因同案犯指认,容伟良被茂南公安分局上网追逃。同年11月16日,茂名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剑锋死刑、吴建球死缓、韦国虎有期徒刑十五年、梁维粤有期徒刑五年、郑贺天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27日,茂名市公安局在广东省廉江市良垌街一卖橙子档口处将容伟良抓获。
2014年9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容伟良的刑责。
庭审:
他声称被陷害
归案后容伟良供述称,没有参与故意伤害阿华等人。庭审时,他一直坚称,不认识案中的被害人阿华,与他并无经济利益纠纷;和吴伟明虽然认识,但在2000年前后就已闹翻,他想陷害自己。
容伟良的辩护律师指出,容伟良与被害人阿华无冤无仇,从深圳回茂名杀他不符合逻辑,没有犯罪动机;本案只有同案犯的口供,而吴伟明和吴建球、吴剑锋、吴良武等人是同村同族,关系密切,存在串供的现实基础;再次,指控容伟良提供枪支参与试枪以及安排逃跑资金的证据也不足。
依据: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该案审判长、刑一庭副庭长莫少芬指出,该案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要求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证明容伟良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具体是: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据此,法院作出被告人无罪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容伟良服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则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判决:证据不足 缺乏客观印证
1
容伟良是否纠集他人报复阿华?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容伟良因其朋友吴伟明被打一事,纠集同案犯密谋商量回茂报复被害人。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只有吴剑锋、吴建球的言词证据指证,缺乏客观证据补强。而同案犯的口供又不稳定,供述的细节存在出入,加上部分同案犯与郑贺天、吴伟明存在利害关系,目前在案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该点。
2
容伟良是否提供枪支试枪?
法院联合了检察院、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到容伟良的老家勘察各同案犯所说的试枪现场,但并没发现各同案犯描述的容伟良老家屋后有岭头的这种地形地貌,在村干部以及附近邻居中走访得到的结论也是一样。结合同案犯供述的不稳定性,试枪的事实是否真实存疑。
3
容伟良是否存在报复事实?
容伟良于案发当晚指使8名同案犯到案发地报复伤害被害人的证据只有同案犯吴良武的口供,但其他同案犯均没这一指证,吴建球本人也没有指证,所以吴良武的口供是孤证,没有相关的证据佐证,应不予认定。
4
容伟良是否提供逃跑资金?
关于指控容伟良案发后提供资金逃跑的事实,同案犯口供有出入,证据存在矛盾。各同案犯口供中提及容伟良提供资金逃跑的说法不一,例如有同案犯供述称是容伟良给了他2万元逃跑;有同案犯则供述是郑贺天给他钱逃跑;提供的资金有人说是2万元有人说是4000元。上述口供证据存在矛盾,而且除了上述证据之外,再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无法得出唯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