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07.06.2017  22:57

                                          粤学位函〔2017〕6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关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通知》(学位〔2017〕9号)和《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

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资格核查。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1.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原则上应符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并已列入广东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2.评议程序及方式

(1)学校申请。申请高校将本校申请材料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对异议进行处理。无异议后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对照表》以及本校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等相关材料。

未达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需求论证报告(不超过3000字)。

(2)省学位委员会组织核查材料。省学位委员会将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对高校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3)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高校的申请材料进行评议,并对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进行表决,获专家评审组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如我省无高等学校符合新增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省学位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按需择优推荐新增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一所

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高校,应有一定数量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相应级别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一并进行。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对单位和相关申请学位点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提出拟推荐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以及确定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或按需择优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并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

1.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只在具有相应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内进行,不包括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申请学位授权点需满足相应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高等学校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在下次学位授权审核结束后将不再保留,符合相关一级学科申请基本条件的,一般应申请新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已获工程硕士(博士)领域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不再申请新增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2.评议程序及方式

(1)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2017年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附件1)申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学位授予单位将本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材料在单位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对异议进行处理。学位授予单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新增学位点的建设发展规划、《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点基本条件对照表》,以及本单位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将作为此次学位点审核和获授权后参加学位点专项评估的重要依据。

(2)省学位委员会组织核查材料。省学位委员会将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材料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对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3)省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议,分为通讯评议和会议评议两个环节:

通讯评议环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增学位点的材料是否符合申请基本条件以及学位点综合水平进行评议。通讯评议同意票低于评委数1/2的,予以淘汰;超过评委数1/2的,进入会议评议环节。

会议评议环节:按照学科大类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会议评审环节的学位点进行评议并表决,获2/3以上(含2/3)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对目前我省学位点相对饱和、本次同一类学位点申请数量较多的,以及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契合度不高的将进行限额评议。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推荐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名单,确定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名单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4)其他要求

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及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类别及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各单位在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此汇总表将作为现有学位授权点参加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材料之一。

新增学位点建设发展规划应包括未来三年的目标任务、建设举措、质量保障措施以及学校提供的条件支撑等内容,且要有分年度的具体目标任务和举措。

(三)自主审核单位资格核查

1.申请范围

符合《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提出申请。

2.评议程序及方式

(1)单位申请。学位授予单位经本单位评议通过后,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提交《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报告》《申请开展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等相关材料。

(2)省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推荐名单。省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时间安排

(一)7月31日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完成本单位申报评审及结果公示工作,并将申报材料等报送省学位办。

(二)10月31日前,省学位委员会完成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三、材料要求

(一)各单位提交材料的格式、相关数据及统计口径,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此外,拟新增单位另须填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条件对照表》(附件2);拟新增学位点另须填报《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点基本条件对照表》(附件2)及学位点的建设发展规划。

      (二)各单位的《申请报告》以及《简况表》等,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提供的网上系统填报,系统开通时间为7月1日。

(三)各单位的申报材料需提交纸质材料一式2份、相关证明材料一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以及对应PDF格式电子版文件(文件名称标识清楚),供资格审查使用。会议评审所需纸质材料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平稳有序的要求,认真组织、稳妥实施。

(二)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审核工作,影响专家评审。

(三)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条件和申报指南申请相应的学位点。对报送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学位点或学位点通过率较低的,省教育厅今后将对申请单位在资金、项目以及招生计划等资源分配上予以相应扣减。

(四)对材料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联系人:杨立群、杜燕华;联系电话:020—37628091

邮件地址: [email protected]

附件:1. 2017年广东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

        2. 申请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点基本条件对照表

附件.zip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