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奸杀11岁女孩16年后落网 曾被拟判无罪

11.12.2014  22:35

这是一起发生在16年前的故意杀人案。两年前,犯罪嫌疑人赵开山落网。当其成为被告人时,却由于当庭翻供、证据单薄等原因,他被拟判无罪。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亲自听取汇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亲自阅卷……

□高传伟 唐懋蓥 孟红梅

10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赵开山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判决,使这起人命关天的重大案件,在审判、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下,在两家主要领导关注重视并亲自阅卷、指导下,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当庭翻供拟判无罪

16年前的1998年1月9日早晨,夏邑县陈家村11岁女孩赵小敏失踪了。家人遂四处寻找,三天后在该村的一个苹果园发现有新鲜土壤翻动痕迹。人们在此处挖掘后,发现了赵小敏的尸体。夏邑县公安局接到报案,于当日立案侦查,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后,认为同村村民赵开山有重大作案嫌疑。因为案发前,赵开山去过死者家,有作案时间;系单身男子,有作案动机。然而,就在案发后的第二天,赵开山就外出了,且去向不明,直到12年后的2010年1月4日,公安机关才接到举报,在山西省沁水县城关镇一出租屋内将其抓获。经讯问,赵开山对杀害赵小敏并将其尸体掩埋后潜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月8日,夏邑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2012年1月,商丘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赵开山提起公诉。然而,就在此后不久,省检察院却接到了承办赵开山故意杀人案的商丘市检察院的报告。报告称,赵开山故意杀人案一审开庭中,被告人赵开山当庭翻供,称以前的供述是自己编的,理由是“怕被公安打,知道自己被怀疑上了,跑不掉”。据此及根据该案证据体系单薄等原因,审理该案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判被告人赵开山无罪,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接到报告,省检察院在该院检察长蔡宁指示下,成立案件督导组,立即赶赴商丘对案件处理及补充完善证据工作提出具体督导意见,并由该院副检察长贺恒扬直接参办,对该案直接督导。

排除合理怀疑

2013年6月,省检察院案件督导组成员郝姣、谢卫红等,针对赵开山当庭翻供理由,远赴山西沁水,对抓捕、讯问赵开山的两名山西公安民警核实情况,以确定赵开山被抓获后第一次有罪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及合法性。

经了解,办案人员发现,山西警方在第一次讯问赵开山时,并不掌握本案详细案情,且河南警方也不在场,没有参与讯问。而赵开山在被抓后表情平静,曾对抓捕民警表示,“事情总要有个了结,自己杀了一个小女孩”。在被河南警方带走时,赵开山还隔着车窗对与其同居多年的山西女子张某某说:“这一去估计再不能回来,让你受苦了。”同时,经调查,山西警方在对赵开山的讯问过程中无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这一切都表明,对赵开山第一次讯问笔录的产生,过程自然、程序合法。

而正是在此次讯问中,赵开山不仅详细供述了想强奸被害人的犯罪动机,还供述了因被害人反抗,将其扼颈杀死后埋尸土坑内的犯罪事实。赵开山逃离家乡时,被害人尸体尚未被找到,他并不知晓现场勘查的情况,而他在此次供述中的土坑掩埋被害人尸体及棉裤,被害人尸体的衣着特征,与现场勘查笔录基本一致;其供述的扼颈杀人方式与尸检报告记载的“被害人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相互印证,其有罪供述可信度较高。在能够排除指供、诱供和被告人了解现场勘查情况的情形下,若非亲身经历,不可能知晓案件细节。

郝姣等办案人员的心中有了底,但并没就此下结论,而是穷尽可能,查漏补缺,排除合理怀疑。办案人员不仅取得了赵开山两个弟弟证实赵开山在潜逃期间,曾向他们讲述是其杀害了赵小敏的证人证言,还了解到赵开山对与其同居多年女子张某某说谎,隐瞒罪行等事实,有力地补强了赵开山的有罪供述,进一步证实了其翻供理由的不合情理及不能自圆其说。

从无罪到死刑

该案引起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在主要领导的指导下,2014年9月4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开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赵开山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复核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副院长田立文亲自审阅该案卷宗,张立勇两次主持召开审委会研究此案。10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赵开山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

11月26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对该案作出批示,指出该案特别是在排除合理怀疑、查漏补缺上做了大量工作,为案件最终判决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全面准确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有新的启示意义。

“此案由最初的拟作无罪判决到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历了曲曲折折的过程。此案的成功办理,也说明法、检两家配合协调非常重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了解到,对于疑难重死刑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形成了省院直接阅卷审查的督办模式,对事实、证据有异议的案件进行督导,并由上级院直接阅卷审查。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变以往仅仅听取案情汇报为直接阅卷审查,其优势是指导更有力,可以转变原承办人员审查案件的固有视角和先入为主的观念,可以有效地协调两级检察、审判机关共同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从无罪到死刑,该案的成功办理发人深思。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在保障人权方面,不仅要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也要注重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人权。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更应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科学执法观,勇于付出,敢于担当,加强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监督,既要防止冤枉好人,同时也不能放纵犯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