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4〕1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财政(税)局: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 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补助经费
2014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35元以上。除中央对我省补助5.5元/人、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补助15.75元/人(对江门开平、台山补助11.025元/人)外,其余经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市、县财政各按50%的比例安排,确保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35元;珠三角地区由当地财政安排,确保人均补助标准达到35元以上。新增经费的使用按国家要求执行。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2〕91号)要求,采取“先预拨70%,后结算”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检查,保证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健全管理组织
各地卫生与计生职能合并后,机构人员调整变化较大,应及时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技术指导组等的人员组成,使这些机构及时发挥作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项目牵头部门和项目业务部门的职责,加强协同,共同推动项目实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术支撑部门,在本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方案的制定工作,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相关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不得与其他补助经费混合拨付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请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工资可在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目录》(粤卫〔2013〕16号)要求,根据当前服务类别和各地实际,科学测算各项目服务成本补助标准,并根据项目服务数量、质量和考核结果,拨付项目补助经费,不得简单地按照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
四、提高项目实施质量
2014年,各地要根据国家提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已达到国家各项工作任务目标的地方,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2014年工作任务目标,不要盲目追求覆盖率,要注重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的提升。要根据今年省组织的检查评价和国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集中精力做好整改工作。各地要努力提高居民健康档案的质量,清理“死档”、“假档”,提高档案的合格率和使用率。要对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废止2009版的表格、服务内容等,早期按照2009版建立的纸质档案必须按照2011年版的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要逐步升级完善信息系统,严格按照2011年版的规范要求完善各类电子健康档案。如升级信息系统有困难的地方,必须先按2011年版的规范要求建立纸质健康档案。要加强对孕产妇、7岁以下儿童、老年人、高血压及糖尿病患者的管理,确保达到规范要求的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各地要按国家要求,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工作,提高居民对项目的知晓率。要认真抓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工作,尤其要将基层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树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理念,熟悉基本公共卫生技术服务规范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服务实践技能。各地要制订好培训计划,力争在年底前将基层医务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六、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
各地要完善对县(市、区)的全面考核制度,并督促各县(市、区)按照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粤卫〔2011〕75号)要求,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各地要根据新增服务类别调整完善考核内容,并突出年度考核重点,结合本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尤其要将资金管理、服务规范执行情况、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等列为重要考核内容,提高相关部分的分值。考核结果要与人员管理、资金分配挂钩,发挥绩效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和任务落实,使项目工作符合国家要求,省将委托省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织对全省2014年度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已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并入“深化医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检查考核”的地级市,也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
省卫生计生委
省 财 政 厅
省中医药局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