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申报2013年度广货网上行活动专项资金的通知

13.10.2014  18:33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有关单位:
  根据《2013年广货网上行活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2〕434号),为做好2013年度“广货网上行”活动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2013年度“广货网上行”活动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广货网上行”活动市场主体奖励;“广货网上行”促销(打折)活动奖励;中小企业上网触电奖励;战略合作电商平台奖励。
  (一)“广货网上行”活动市场主体奖励扶持对象为:2012年参与“广货网上行”活动并在2013年提交“继续参加‘广货网上行’活动承诺函”的市场主体和2013年新入选的市场主体(指“十家平台”、“百家商城”和“千家网店”,不含万家企业)。
  (二)“广货网上行”促销(打折)活动奖励扶持对象为:根据《关于遴选2013年广货网上行促销(打折)活动承担平台的通知》(粤经信生产函〔2013〕2868号)遴选出的广货网上行促销(打折)活动承担平台:QQ网购、唯品会、梦芭莎、酷狗、钱库(未按照该通知要求实施促销(打折)方案的不予奖励)。
  (三)中小企业上网触电奖励扶持对象为:首次在“广货网上行”战略合作电商平台或“广货网上行”活动“十家平台”、“百家商城”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广东省中小企业。
  (四)战略合作电商平台奖励扶持对象为:首次在“广货网上行”战略合作电商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广东省企业;已与“广货网上行”组委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战略合作电商平台”(阿里巴巴、京东商城、亚马逊、国美商城、苏宁易购)。
  二、申报要求
  (一)“广货网上行”活动市场主体奖励。
  1.申报程序。
  (1)各推荐单位于2014年10月15日下午17:00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送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生产服务业处)、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地市企业:由申报企业(单位)向所在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及省财政厅。
  (3)省直单位:由申报单位向省属单位(指省属企业集团、省政府部门、直属单位等)申请,省属单位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汇总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及省财政厅。
  2.申报材料。
  平台类企业需要提供以下(1)-(7)项材料,商城类企业需要提供以下(1)、(2)、(4)、(6)、(7)项材料,网店类企业需要提供以下(1)、(2)、(6)项材料;推荐单位需提供汇总表(见附件2)。
  (1)申请表(见附件1)。
  (2)2013年1月-12月活动期间,企业广货销售额、服务销售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系统导出的交易数据汇总表)。
  (3)2013年1月-12月活动期间,企业减免的会员费的证明材料(须提供优惠前和优惠后的收费标准)、会员数据明细和有关证明材料(该项仅B2B类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提供)。
  (4)2013年1月-12月活动期间,企业可核实的开展促销优惠活动费用的证明材料(如发票、报纸、网络广告链接或截图、协议等)。
  (5)2013年1月-12月活动期间,企业开展对接会的证明材料(如报纸、网络广告链接、截图、协议、照片等)。
  (6)参与广货网上行活动总结材料。
  (7)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
  (二)“广货网上行”促销(打折)活动奖励。
  1.申报程序。
  由各承担平台向所在地市(区)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于2014年10月15日下午17:00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送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生产服务业处)、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3)。
  (2)参与广货网上行促销(打折)活动总结材料。
  (3)2013年11月-12月活动期间,企业广货销售额、产品折扣总额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系统导出的交易数据汇总表),同时需附参与促销(打折)活动的产品名称、产品原价、产品折扣率、产品销量等(见附件4)。
  (4)2013年11月-12月活动期间,企业促销(打折)活动执行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折扣专区页面(包括路径说明、链接地址和截图标识)、活动主题、活动开展时间周期、专区内各类目商品销售情况(以数据为主,配文字说明)。
  (5)推荐单位汇总表(见附件5)。
  (6)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小企业上网触电奖励。
  1.申报程序。
  (1)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向各地市下达奖励资金限额(详见附件6)。
  (2)申报企业(单位)向所在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
  (3)各推荐单位于2014年10月15日下午17:00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送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生产服务业处)、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表(见附件7)。
  (2)企业承诺函(见附件8)。
  (3)企业实际缴纳的首年上网费用发票、协议等证明材料。
  (4)推荐单位汇总表(见附件9)。
  3.其他要求。
  (1)已获得2012年广货网上行“万家企业”奖励的企业不能再申报本奖励。
  (2)对企业2013年实际缴纳的首次上网触电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各地原则上应按下达资金限额的1.2倍提出初步安排计划。
  (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将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奖励。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不足的,剩余额度将调剂给其他市使用。
  (四)战略合作电商平台奖励。
  1.申报程序。
  (1)由各企业向所在“广货网上行”战略合作电商平台提出奖励申请。
  (2)各战略合作电商平台汇总本平台企业申请资料后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提出奖励申请。
  (3)各战略合作电商平台须于2014年10月15日下午17:00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送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生产服务业处)、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申报材料。
  (1)企业:企业申请表(见附件7)、企业承诺函(见附件8)、企业实际缴纳的首年年费或营销费发票、协议等证明材料。
  (2)“广货网上行”战略合作电商平台:平台上全部申报企业汇总表(见附件9)及开展“广货网上行”活动总结。
  3.其他要求。
  (1)对企业2013年实际缴纳的首次上网触电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对战略合作电商平台的奖励不超过该平台所有企业获得奖励的10%。
  (3)企业奖励资金由各战略合作电商平台转拨。
  (4)企业不能同时通过多个平台申请。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申报单位准备的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份)和省财政厅(1份)。报送的纸质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并简装成册。申报材料要有封面和目录,并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申报支持方向、所属地区(省直单位)、申报时间。
  2.推荐单位准备的材料:推荐函及有关汇总表。
  3.各企业(单位)只能选择四个支持方向中的一项进行申请。
  4.自2012年以来在绩效评价、专项评审、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过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企业不得申报。
  5.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发动,按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本资金。同时加强项目申报监管,严格组织审查,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现象。
  6.各推荐单位可一次性汇总推荐全部四个支持方向的项目,也可完成一个方向推荐一次,但同一个支持方向只能推荐一次。
  7.各企业(单位)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本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网店运维、营销推广、人才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方向。

  附件:
      1.2013年“广货网上行”市场主体奖励资金申请表
  2.2013年“广货网上行”市场主体奖励资金汇总表
  3.2013年度“广货网上行”促销(打折)活动奖励资金申请表
  4.产品折扣清单
  5.2013年度“广货网上行”促销(打折)活动奖励资金汇总表
  6.2013年度“广货网上行”企业上网触电奖励资金限额表(本表已另行下发各地市)
  7.2013年度“广货网上行”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8.企业承诺函
  9.2013年度“广货网上行”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8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贾纺纺,电话:020-83135967,邮箱: [email protected]
  传真:020-83133350;省财政厅 耿洪波,电话:020-83170438)


  相关附件:
   粤经信生产函〔2014〕1457号附件1-5、7-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