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报告
2013 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情况报告
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3年度全省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相对人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7408件,数量居全国之首,说明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得力,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参见图一)。
(一)广东省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数量总体情况
省份 | 复议案件申请数 | 排序 | 升降 |
广东 | 17408 | 1 | + |
河南 | 10729 | 2 | + |
山东 | 10210 | 3 | - |
安徽 | 8251 | 4 | + |
四川 | 6771 | 5 | + |
江苏 | 6715 | 6 | + |
辽宁 | 5442 | 7 | - |
北京 | 4968 | 8 | + |
浙江 | 4690 | 9 | + |
福建 | 4612 | 10 | - |
上海 | 4162 | 11 | + |
江西 | 4121 | 12 | + |
湖南 | 3710 | 13 | + |
湖北 | 3598 | 14 | + |
河北 | 3479 | 15 | + |
图一: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与全国部分省份比较情况
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数量占全国第四位。在部分省份行政诉讼案件出现大幅回落的同时,广东省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参见图二)。
省份 | 行政一审受案数 | 排序 | 升降 |
山东 | 18403 | 1 | - |
河南 | 13821 | 2 | - |
湖南 | 10885 | 3 | + |
广东 | 9079 | 4 | + |
北京 | 7121 | 5 | + |
江苏 | 6194 | 6 | + |
辽宁 | 5229 | 7 | + |
陕西 | 5094 | 8 | + |
重庆 | 4523 | 9 | + |
四川 | 4130 | 10 | + |
安徽 | 3843 | 11 | - |
浙江 | 3607 | 12 | + |
河北 | 3384 | 13 | + |
湖北 | 3213 | 14 | - |
福建 | 2753 | 15 | - |
图二: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与全国部分省份比较情况
(二)广东省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年度增长情况
2013年度,全省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数量比2012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广东省各级行政机关共立案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6440件,立案数比2012年增加了25.48%;广东省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数9079件,案件数量较之2012年度增长18.17%。行政诉讼二审案件数4310件,反较2012年度下降2.6%(参见图三)。行政诉讼案件二审案件数量逆势下降2.6%,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力实施各项改革,一审审判质效提升,行政相对人服判息讼率提高有直接关系。
图三: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和诉讼年度数据比较情况
(三)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主要类型分布情况
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主要类型为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确认等行政纠纷,其中行政处罚类复议案件数5646件,政府信息公开类复议案件数1996件,行政确认类复议案件数1467件(参见图四)。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较之2012年度增长近4倍。
图四: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主要类型分布情况
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类型为行政给付、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行政纠纷,其中行政给付类1111件,行政赔偿类887件,行政处罚类683件(参见图五)。
图五: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类型分布情况
2013年度,全省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主要类型中,行政处罚类案件均占主要位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极易引起行政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更加严格执法,重视行政程序,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在本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说明人民群众对公开行政、透明行政的期盼越来越强烈,对行政透明度不够高的本位思维、传统做法提出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值得引起注意。
(四)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和诉讼地区分布情况
2013年度,广东省地级及以上市行政复议案件分布情况为: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惠州、珠海、肇庆、江门九市,下同)案件占全省案件的88.0%,粤东地区(汕头、汕尾、潮州、揭阳、河源、梅州)案件占全省案件的5.8%,粤西地区(茂名、湛江、云浮、阳江)案件占全省案件的3.6%,粤北地区(韶关、清远)案件占全省案件的2.6%。
2013年全省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中,珠三角地区案件数量占全省行政诉讼案件的76.9%,粤东地区案件数量占全省案件的8.5%,粤西地区案件数量占全省案件的10.1%,粤北地区案件数量占全省案件的4.5%(参见图六)。
2013年度全省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分布基本延续了往年地区分布的基本格局。珠三角地区行政相对人倾向于沿“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的路径主张权利,而其他地区的行政相对人则更倾向于直接选择提起诉讼。说明珠三角地区行政复议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更充分,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信赖度明显较其他地区更高。
类别
序号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地区 | 件数 | 地区 | 件数 | |
1 | 珠三角 | 11854 | 珠三角 | 6979 |
2 | 粤东地区 | 779 | 粤西地区 | 915 |
3 | 粤西地区 | 488 | 粤东地区 | 772 |
4 | 粤北地区 | 345 | 粤北地区 | 408 |
图六: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地区分布情况
(五)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决定和诉讼裁判结果情况比较
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结案16286件,其中维持行政机关决定9463件,驳回复议申请836件;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777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98件,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257件,变更原行政行为20件,以上纠正行政行为1152件,直接纠错率7.07%(参见图七);另外,经协调和解,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决定,复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3357件,占全部结案数的20.6%,较之2012年度上升5.6个百分点。
图七: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果情况
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结案8621件,其中判决撤销行政行为644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113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34件,变更行政行为2件,以上合计共直接裁判行政机关败诉893件,行政机关败诉率10.4%(参见图八)。另外,经各级法院主持协调和解后,行政相对人撤回起诉2090件,占全部结案数的24.2%,较之2012年度下降1.1个百分点。
图八: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案件审查结果情况
(六)2012-2013年度各地区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数量及增减情况
类别
排序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地区 | 件数 | 数量 变化 | 地区 | 件数 | 数量 变化 | |
1 | 广州 | 3884 | + | 广州 | 2177 | + |
2 | 深圳 | 3825 | + | 深圳 | 1968 | + |
3 | 佛山 | 1823 | + | 佛山 | 807 | - |
4 | 中山 | 468 | + | 汕头 | 480 | + |
5 | 东莞 | 466 | + | 中山 | 426 | + |
6 | 惠州 | 445 | + | 珠海 | 408 | + |
7 | 珠海 | 416 | + | 湛江 | 377 | + |
8 | 江门 | 412 | + | 东莞 | 348 | + |
9 | 梅州 | 324 | - | 茂名 | 290 | - |
10 | 韶关 | 197 | + | 江门 | 287 | + |
11 | 揭阳 | 168 | - | 惠州 | 278 | + |
12 | 茂名 | 157 | - | 韶关 | 209 | + |
13 | 湛江 | 154 | - | 清远 | 199 | + |
14 | 河源 | 149 | + | 肇庆 | 176 | - |
15 | 清远 | 148 | - | 云浮 | 127 | + |
16 | 肇庆 | 115 | - | 阳江 | 121 | + |
17 | 云浮 | 108 | - | 梅州 | 89 | - |
18 | 汕头 | 87 | - | 河源 | 97 | - |
19 | 阳江 | 69 | + | 汕尾 | 43 | + |
20 | 汕尾 | 31 | + | 揭阳 | 38 | - |
21 | 潮州 | 20 | - | 潮州 | 36 | + |
图九:2013年度广东省各地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分布情况
二、2013年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反映的我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与应诉状况
当前,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新目标要求下,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尊重司法的意识日益增强,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在维护广东社会稳定和推进法治广东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在法治政府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共同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3》中,广州市政府各项评估得分第一,体现了广东城市法治的总体水平和良好形象。当然,在行政执法和应诉工作中,各级行政机关仍然存在着不少亟待改进的问题,亦应引起重视。
(一) 省直各行政机关、中央驻粤行政机关基本情况
省直各行政机关、中央驻粤行政机关作为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中央部委派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普遍较强,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较高。自2011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省直各行政机关、中央驻粤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来,省直各行政机关、中央驻粤行政机关更加重视行政法制工作,积极回应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诉求,进一步规范了行政程序,提高了执法能力。但是,从2013年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看,省直各行政机关,中央驻粤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应诉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 针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简政放权改革方面仍需做出较大努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部署。其中明确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但司法实践中发现,简政放权落实不到位,变相进行权力保留以及执行偏差的情况仍存在。如在上海某贸易公司诉广东省盐务局盐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226号)]中,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工业盐早已不属于盐业公司的专营范围,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亦取消了工业盐审批权。但广东省盐务局仍然以“取消审批权不等于取消管理权”为由,认定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从省外购买、调运工业盐的行为违法,并给予了没收原告1164吨工业盐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因适用法律错误,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
2. 少数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识仍较淡薄
省直行政机关和中央驻粤行政机关作为全省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上级主管部门,一方面要依法履行自身的行政管理职责,另一方面也担负着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责,无论是权力还是责任都更加重大。但是,实践中发现,省直行政机关中不能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例如广东某专修学院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粤府行复〔2012〕59号),专修学院申请广东省教育厅办理某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校董事会董事长及校长变更备案,被申请人省教育厅在收到复议申请人的《备案报告》后,半年多没有作出任何书面回复,且经复议申请人再次催问仍无答复,行为明显不当,被省政府责令对申请人的变更备案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在中山市某经济社48名村民不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不依法处理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违法用地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粤府行复〔2013〕679号)中,申请人于2013年3月20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请省国土资源厅立案查处中山市国土资源局非法批准征(占)地的土地违法举报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违法征(占)地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已将处理结果送达给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被省政府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有的省直行政机关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习惯于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对行政相对人有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作出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方便了机关自身,却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如广州市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某中药有限公司名称问题的复函》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粤府行复〔2013〕547号)中,省工商局收到申请人正式书面提交的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后,却以信访答复形式向申请人作出《复函》,处理方式不当,且作出《复函》时未按法定程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告知相关第三人名称争议的情况,构成程序违法,最终被省政府撤销《复函》并被责令对申请人企业名称争议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3.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仍未取得“零突破”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虽非其法定职责,但是在现阶段,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执法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已经多年,我省很多地市、区、县都已建立了适合当地情况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机关负责人频频出庭应诉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公共舆论也都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评价。非常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中央驻粤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尚没有一位负责人出庭应诉。个别省直机关行政负责人原本提出要出庭应诉,但由于种种顾虑又取消了计划。这表明,省直行政机关和中央驻粤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亲自出庭应诉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仍然缺乏认识,始终背着“怕丢面子,放不下架子”或者“怕当出头鸟”的思想包袱,未能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中起到表率作用。
4. 对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性认识存在欠缺
在省直行政机关和中央驻粤行政机关中,各单位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着政府立法、执法监督、决策咨询、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各项重要工作,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保障和监督本机关依法行政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是法治政府建设重要一环,理应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从2013年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看,省直行政机关和中央驻粤行政机关对自身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重视程度不一,法制工作机构发挥作用的情况差别较大。其中,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知识产权局、省地税局等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完整、队伍力量较强,受重视程度较高,法制工作已渗透、前移至全部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效减少了违法的风险,有力提升了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而有的机关对法制工作认识不足,对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重视不够,平时工作中没有法制工作机构的位置,发生行政争议后又要求法制工作机构“摆平”,不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渐深入,特别是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相继发布后,我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采取了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行政执法活动,努力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截至2013年,全省有17个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同时,多地政府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成效显著。如中山市法制局联合市纪委、市依法治市办、中山中院共同发布了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2013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出庭应诉率达到了应出庭应诉案件的91%;肇庆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肇庆中院有关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专门召开了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采纳法院意见,并最终出台了《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通知》;2013年江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有14件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中一把手亲自出庭的就有5件。另外,佛山市各级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仍延续以往良好的局面,在全省居于“领头羊”位置。深圳、珠海、东莞等地的这项工作也在不断向积极方面发展。
从2013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看,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和应诉活动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经济社会建设中重行政效率、轻法律程序的问题仍较突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担负着各地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特别是“重点工程”时间紧、任务重,“三旧改造”工程因为法律问题复杂,重大环境整治工程因为社会舆论和上级政府压力大,导致各地工作中重行政效率、轻法律程序的问题依然不少,将加快发展和依法行政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仍然严重,并由此引发了较多的行政纠纷。如郑某等144人不服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调整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影响吴川市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安置方案的批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粤府行复〔2013〕41号),吴川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安置方案过程中,重新拟定了新的补助内容和标准,却未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向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人公告新的补偿标准,并征求和听取其意见。省政府认定湛江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涉案批复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也未依法公告,最终复议决定确认涉案批复违法,并责令湛江市政府依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在宋某诉请确认河源市政府、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源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分局、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请求行政赔偿一案 [(2013)梅中法行初字第11号]中,河源市政府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组织实施了对原告的鸡舍、果树和承包地强制清表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构成超越职权。同时,现场制作的清点清单没有公证文书保全证据,清表前未制作强制清表决定书,也未书面催告原告履行交出土地的义务,程序明显违法。
案件中发现,我省多地政府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有意规避法律的行为,由开发商与村民、村委会谈判改造事宜,签署改造协议,政府置身事外,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容易引发极端事件,危害社会稳定。而在东江流域环境治理工作中,部分地区政府执法方式过于简单粗暴,单方面取缔养鱼、养鸡、养猪场,但对合法养殖户不依法给予补偿,引发了大量行政争议。
2. 在调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自然资源行政行为中存在“与民争利”的现象
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纠纷案件是我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作为权属争议的居中裁决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本应根据争议各方提供的权属凭证、经营使用管理争议地的事实以及生产生活习惯、人口数量、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距离远近等具体情况,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给争议各方。但实践中,有的市、县政府却超越了其居中裁决人的身份,与民争利,违法将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争议的集体土地确权为国有土地。如遂溪县杨柑镇某经济合作社诉遂溪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权纠纷一案[(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464号],原告经济合作社与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就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土地产生了权属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应当将所有权确定给争议的村集体,但被告却以争议双方均不能证明土地属其所有为由,将争议土地确认为国家所有,如此作法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引起了村集体强烈不满。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判决撤销了多起地方政府作出的类似确权决定。此外,有的地方政府在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为了节省收回土地的成本,经常将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的“适当补偿”或“相应补偿”变成“随意补偿”或按“成本补偿”,由此引发了较多行政争议。如郑某等17人诉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侵占土地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一案[(2013)珠中法行初字第6-22号]中,20世纪90年代时,珠海市政府将珠海金湾西湖城区首期R6地块出让给郑某等人,2004年时珠海市政府直接占用了已经出让给郑某等人的土地,建成珠海市实验中学,但作出的补偿方案是退回当年购地款加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明显不公平,引发行政纠纷。
3. 未依法办事引发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是行政纠纷中较为常见也是较为棘手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经济建设早期(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情况居多),各地政府由于种种原因,在行政执法中未能严格执行法律,出台政策对法律进行了变通执行,为以后发生行政纠纷埋下了隐患。若干年后,当行政纠纷实际发生时,有些地方政府又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尊重历史”,给予宽容。如在河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紫金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 [(2012)粤高法行终字第175号]中,原告2003年7月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受让取得了紫金县临江镇三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该三宗土地早已于1997年就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同年10月办理了土地变更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却以原告竞拍取得的其中两份土地界址不清、未办理征收手续,仍属农民集体土地为由拒绝向原告交付土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如土地确未征收,应当由被告妥善处理相关善后事宜,并对因此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作出合理救济的义务,最终判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有关交付证载土地及土地规划测绘红线坐标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履行处理和答复的职责。实践中,类似上述案件中因为地方政府早期行为未能严格依法实施,导致后续行政行为的作出缺乏法律基础的情况并不在少数,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一般会根据当时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实际情况,给予行政机关适度的“宽容”。但是,从2013年行政诉讼的情况看,不少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仍未依法办事,不断产生着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以后发生行政争议埋下隐患。如梁某等6人诉请撤销阳春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 [(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287-289号] 中,被告在征收涉案集体土地的相关法律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向第三人核发了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后才与有关村集体签订《征地协议书》,明显属于“先发证,后征地”,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引发了争议。诉讼过程中,有关机关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提出抗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历史遗留问题”只应在特定时代出现,在行政法制已经比较健全的今天,“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再成为行政机关的辩解理由,“历史遗留问题”不能永无止境。
4. 诚信执法与应诉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人民政府应取信于民,诚信执法是对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最基本要求。然而,2013年发生的多起行政案件中,有的地方政府在诚信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令人忧虑。如有的市县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尚在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与被拆迁人进行商谈过程中,却突然实施强制执行,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事后却又不承认强拆系其所为,且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并提交了拆除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时,仍然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强拆行为系政府实施”为由,坚持否认其强拆行为;有的地方政府在为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照,允许企业生产经营多年之后,为引进新的项目或其他原因,又以多年前其发证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为由,自行撤销或者授意其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已发出多年的土地使用权证、养殖许可证等等,强制生产企业交出土地,但拒绝对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的行政法制基本原则。
5. 个别县(区)政府对法院司法裁判不够尊重
法院是争议的最终解决机关,其作出的生效裁判应当得到尊重。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协助执行好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但是,从2013年的情况看,仍有个别县(区)政府对法院的司法裁判不够尊重,公开拒绝执行法院裁定。如在杨某诉惠东县政府、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惠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出让行为行政纠纷一案[(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16号]中,被告在原告的涉案土地已经被惠东县法院依法查封,且已收到法院的生效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拍卖并在网上公布了竞拍的交易结果,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终,惠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的竞拍(成交)公告被法院确认违法并撤销。
(三)市县(区)直属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基本情况
市县(区)直属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处在行政执法第一线,是市场监管、社会管理职责的主要承担者。2013年度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实践表明,上述机关中的绝大部分都能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在一些地方渐成风气。如中山市去年行政首长应该出庭应诉的案件中,市直机关、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庭率达100%。佛山市去年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的案件,市、区直属行政机关、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人出庭率达95%。东莞去年10月底重启首长出庭应诉机制,今年第一季度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占到全市当期所有一审行政案件的27%,其中“一把手”超过四成。但是,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也可见,基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仍有待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仍存在不足。
1. 疏于日常监管,仍习惯于运动式执法
一些本应及时纠正的违法现象,执法机关熟视无睹,“经常的事情突击做,突击的事情经常做”现象较容易出现。如2008年初张某某就未经规划许可,在阳江金山森林公园内建成养猪场,长期经营,而公园属于《阳江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1996-2015)》范围,2011年还被市政府列入畜禽禁养区,直到2012年该市召开城区内畜禽养殖场清理工作会议决定清理,次年才由市农业和林业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江城区人民政府联合执法,予以拆除。平时应当做好的工作,在突击行动中却因“时间紧、任务重”,而缺失了部分必经程序,被阳江市政府确认违法。
2. 保障行政执法相对人知情权、申辩权不力的问题仍较突出
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决定的理由,给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会,既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于保障相对人权益,确保执法机关全面客观了解事实、作出正确决定意义重大。但是,实践中忽略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申辩权保护的现象仍有时发生。例如,佛山市南海区、汕尾市海丰县等一些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工伤认定时,未按规定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通知书,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杨某工伤认定案时,虽然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但对申请人在中止审理期间单方补充的证据,未交用人单位质证就予以采纳,据此认定杨某构成工伤,被汕头市政府撤销。
听证是保障相对人知情权、申辩权的更高形式。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在责令拆违等较重处罚前,基本都能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有时流于形式。如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查处东莞某家居有限公司违建时,虽然告知对方有权申请听证,但未留出合理时间供对方提出申请,而是赶在告知的同一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查处区某某、陈某的违建时,虽然也组织了听证会,但未向对方出示《阳江市总体规划图》这一关键证据,违反了《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宣读和辨认,并经质证,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的规定,导致处罚决定被阳江市政府确认违法。
3. 个别行政机关不讲诚信的行为时有发生
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出尔反尔,行政决策与之前的行政行为互相矛盾。如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为落实当地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部署,迎接检查,就以某广告有限公司的两块户外广告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为由,责令限期拆除。但经查,该两块广告牌是广告公司通过与该开发试验区建设局签订协议,经开发试验区环保和市政管理局批复同意设置的,且还在有效期内,该行政决定因此被阳江市人民政府撤销。又如,在杨某某诉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中,杨某某2003年起就从中山市坦洲镇农业发展公司承包位于前山河流域的荒地,发展种养殖业,还办理了该镇饲养生猪排污许可证。但是2010年11月,为贯彻广东省珠江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整治前山河流域的水环境,坦洲镇政府未经搜集证据证实对方违反环保规定,就强制拆除了杨的养猪场,又未登记保存杨的合法财产,被法院判令赔偿285803.6元。
4. 个别行政执法机关自身未做好遵守法律的表率,影响执法效果
个别行政机关执法习惯于“用手电筒照人”,自身未能做好遵守法律的表率,带病执法,难以取信于民。如王某某诉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湖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交警大队认定市公路局的四轮电瓶保洁车是机动车,养护工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但四轮电瓶车因未纳入工信部有关目录,目前车辆管理部门未作为机动车核发牌证,该市不少行政机关,包括交警部门自身,用于上路执法的四轮电瓶车也没有申领机动车号牌,引起当事人不满而成讼。
5. 顶格处罚、过罚不相当、执法扰民现象仍存在
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公共利益,应予肯定,但有时处罚过重,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并不能达到良好的执法目的。如汕头市金平区工商局查处一起食品标签印制错误案时,未考虑销售额较少,供货商认识到错误后已及时下架,并重新印制合规标签的事实,直接处以4000元罚款,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被汕头市政府撤销。
三、从行政复议和诉讼看行政相对人对依法行政的关切与期待
关切,意为密切关注;期待,意为期望和等待。党的十八大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随着当前法治政府建设进入关键时期,2013年,我国全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简政放权,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型的进程明显加快,行政相对人对依法行政给予了更多的关切和期待。
统计数字反映,十多年来,广东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整体上呈现稳步攀升的趋势。2013年,广东省各级行政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6440件,比2012年13102件增长了25.48%;各级人民法院共新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079件,比2012年7683件增长了18.17%。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不断拓宽,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也日益呈现多样化的特征。除了传统的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山林土地确权决定等请求之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包括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及时依法处理等新类型的诉求不断增加。通过归纳和整理行政相对人在具体个案中的各种诉求,我们可以发现,目前社会公众尤其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关切和期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山林土地确权
山林土地确权纠纷属于传统的行政纠纷类型,案件数量在我省连续多年居各类案件的前列,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村民集体的重大利益,群体性特征明显。2013年全省受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1208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169件(在各大类诉讼案件中排名第一),反映山林土地确权纠纷仍然是行政相对人关切的热点问题之一。从个案诉求分析,行政相对人对裁决机关的期待主要有:1、依法及时受理确权申请。实践中,一些裁决机关未依法及时履行立案职责,或者因错误理解立案受理条件,而将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拒之门外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梅州市政府作出梅市行复山调(2013)01、02号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平远县调处机构受理两宗当事人山林确权申请。云浮市政府作出云府行复〔2013〕25号复议决定,撤销罗定市政府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其对当事人的土地确权申请重新处理等;2、认真调查取证,公正裁决。实践中,一些裁决机关未能全面查清确权的相关事实,影响了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说服力。例如:河源市政府分别作出河府行复〔2013〕15、18、20、23、33、40、49号复议决定,认定龙川县、和平县政府多份确权裁决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均决定撤销重作;3、提高裁决效率。实践中,一些裁决机关工作效率不高,超期仍未作出裁决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省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3〕779号复议决定,确认东莞市政府超过6个月法定处理时限未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违法;粤府行复〔2013〕662号复议决定认定,鼎湖区政府未按肇庆市政府复议决定限定的期限重新作出确权裁决,而肇庆市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监督职责违法等;4、角色中立,正确行使裁决权。近年来,湛江市多个市县政府在调处两个村集体之间就村庄周边某块土地(或林地)提出的权属争议时,往往以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权属凭证为由将争议地确权归国有,其正当性受到当事人质疑。针对此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改判具体个案的同时,于2013年向省政府和湛江市两级政府同时发出《司法建议书》,指出上述处理方式与《土地改革法》、《土地管理法》等立法精神不符,建议裁决机关今后调处此类权属纠纷时,应当慎用确权归国有的处理方式,树立裁决机关居中裁决、化解纠纷的公平、公正形象。
(二) 土地及房屋征收
征地拆迁纠纷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各界关切的热点问题之一。2013年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反映,行政相对人对征收机关的期待主要有:1、征收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完整。实践中,一些征收实施机关未依法履行相关的程序义务,导致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例如:省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2〕410号复议决定,认定中山市政府未依法履行发布征地公告职责,故确认中山市政府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履行相关职责;粤府行复〔2013〕41号复议决定认定,吴川市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安置方案过程中,重新拟定新的补助内容和标准,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利害关系人公告新的补偿标准并征求听取其意见,湛江市政府在作出涉案批复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也未依法公告,程序违法,责令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重作。2、征收补偿能够更加合理、及时、到位。实践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普遍感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由此引发的不满和纠纷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焦点,要求合理补偿,提高补偿标准成为行政相对人的主要诉求。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原因造成征地补偿款不能及时到位而引发行政争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2〕396号复议决定,认定中山市政府提交的三份《证明》不能证实相关征地补偿款已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确认中山市政府违法;3、对被征收对象的后续保障更加充分。保持被征地农民或房屋被征收者生活水平不因征收行为而下降,是中央和省的基本要求。实践中,一些被征收对象在复议或者诉讼过程中表达了他们对未来生活的担忧,希望当地政府部门能够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要求,对他们的后续保障问题(如就业、医疗、社保、留用地、安置房等)给予更充分的考虑和安排。4、上级行政机关对违法征收行为加强监管。近年来,有些地方存在未征先用或者边办理审批手续边开工建设的现象,十分容易导致被征收对象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例如:省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3〕679号复议决定,认定省国土资源厅未对中山市48名村民的违法征地投诉履行相应的调查处理职责,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三) 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领域
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强调简政放权,全面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取消行政审批后,行政管理的手段和能力能否及时跟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等重要的民生领域,公众的关注程度更高,更加集中。反映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近年来由市场监管所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急剧上升。以工商行政案件为例,2011-2013年,全省新受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分别为1423件、1161件、1988件,全省法院一审新受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分别为286件、675件、1111件,值得引起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反映,行政相对人对市场监管机关的期待主要有:1、及时受理投诉,依法立案查处。实践中,如果市场监管机关没有及时依法受理投诉,很容易因不作为引起行政争议。例如:惠州市政府作出惠府行复〔2013〕92号复议决定,确认惠州市农业局未按时对申请人《举报申诉书》作出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肇庆市政府作出肇府行复〔2013〕38号复议决定,认定肇庆市农业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诉举报材料后,没有及时对来信进行拆封处理,直至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向该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时,该局翻查寄件才找出申请人寄来的原始材料,包括举报申诉书、产品购买小票复印件和产品实物图片复印件各一份。至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无证据显示该局就申请人的申诉举报事项答复申请人,违反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对投诉依法作出处理。2、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实践中,一些市场监管机关对待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的投诉态度消极,未能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例如:广州市政府分别作出穗府行复〔2013〕75、150号复议决定,认定申请人向广州市工商局举报涉案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诉条件,广州市工商局在未查明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下,就以无法认定申请人购买的产品与来函所附检测报告所检样品属于同一批次为由,或者以申请人未提交其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材料等为由,决定对两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处理不当,故决定撤销该局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责令重新对涉案投诉作出处理。
(四) 医患纠纷
近年来,各地“医闹”事件有升级趋势,“打砸医院”、“砍伤医生”、“绑医生游街”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产生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有多种,除了患者与医院、医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相互信任之外,现有关于医疗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安排存在缺陷,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现有救济途径公平公正解决纠纷缺乏信心,认为现有救济渠道处理问题效率低下,而且医疗鉴定委员会往往会偏向医院一方,维权难度太高,付出的代价大而获得公平公正对待的机会少等原因,导致一些患者及其家属容易情绪失控而出现一些极端的恶性事件。实践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因对民事纠纷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通过民事救济途径维权信心不足,转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了诸多相关联的投诉处理要求,之后又针对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这类现象逐渐增多,甚至出现过因2宗医疗民事纠纷而引发近二百宗行政争议的极端案例。社会各界对如何化解医患纠纷给予了高度的关切,期待从国家层面上尽快建立健全能够赢得医患双方信任的纠纷化解机制,维护社会稳定。近期各地纷纷成立的由不同界别人士参与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具有较明显的正面效果,过滤了大部分的医患纠纷,此举正是朝着完善纠纷化解机制的方向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努力。
(五) 环保执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们对生存环境、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加强环保执法的呼声不断高涨。除了环境污染受害人之外,一些组织和个人已经开始尝试提起公益性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公众对将要实施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强化环境保护应当在法制轨道内进行,环境执法中随意超越职权,随意采用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的问题较为突出,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不断增加,亦应引起重视。从环境执法行政相对人的角度看,他们对在环境执法中如何依法行政也充满期待:一是期待执法机关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实践中,一些基层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拆除决定。例如:中山市政府分别作出中府行复〔2013〕31、305号复议决定,认定该市东凤镇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禽畜养殖场强制拆除告知书》及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等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决定确认上述行政行为违法。二是期待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结果合法合理。例如:惠州市政府作出惠府行复〔2013〕74号复议决定,认定惠阳区政府作出关闭处罚决定时,未考虑涉案企业“限期治理验收监测” 结果显示分析项目全部达标等因素,处罚程度明显偏重,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三是期待执法机关尊重历史,避免生硬执法,妥善处理环境整治清拆的后续补偿工作。近年来,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力度,我省各地政府纷纷开展了环境整治清理活动。例如,2013年,东源县政府开展了清拆万绿湖养鱼网箱工作,博罗县政府开展了进一步扩大东江流域畜禽禁养区范围的工作,加大了当地环境保护的力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在整治清拆过程中,由于未与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养殖经营许可证的养殖户就相关补偿问题达成解决协议,由此也引发了几十宗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作为这些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对于当地政府开展环境整治清理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并无异议,只是期待相关的执法机关能够尊重历史,充分考虑经营者的投入损失,作出合理的补偿,树立诚信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
(六) 行政处罚
因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行政纠纷案件是一种传统的、典型的行政争议案件,自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一直属于行政争议案件的一大种类。2013年度,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共5646件,较2012年度的5290件增加了356件,连续多年居行政复议受案总数的首位,占2013年受案总数的34%左右;全省法院新受理一审行政处罚案件683件,比2012年的605件增加了78件,占2013年全省法院一审受案总数9079件的8%左右。受案数量较大反映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问题的关注程度持续多年不减。从个案诉求分析,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期待主要有:1、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例如:广州市政府分别作出穗府行复〔2013〕131-134号复议决定,认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被处罚单位作出罚款10-76万元不等的四份《土地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过于笼统含糊,没有查清广州市白云区某经济联合社、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王某某分别于何时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以及各自的违法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主要事实。由于该局对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导致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不足,故撤销了上述四份处罚决定,要求该局重新作出决定。2、定性准确,正确适用法律。定性准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在行政处罚中,是否构成违法情节严重与处罚结果密切相关,应认真研究,准确适用法律。例如:省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3〕44号复议决定,认定省环保厅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裁量标准》关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从重处罚条款对申请人实施处罚,但既没有认定申请人存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事实和情形,也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应当给予申请人从重处罚的理由,对申请人作出40万元的罚款决定适用法律明显不适当,决定撤销重作。3、合理考虑从轻因素,避免动辄顶格处罚。合理的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罚过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实践中,有一些“顶格”处罚决定虽然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不合理。例如:广州市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3〕38号复议决定,认定申请人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处置建筑废弃物构成违法,但事出有因。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最高限额罚款,合法但不合理,明显不当,决定直接变更罚款30万元为10万元。4、遵守法定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程序作出了详细、严格的规定。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履行告知、听取申辩、听证等重要的程序义务,构成程序违法。例如:佛山市政府作出佛府行复案〔2013〕18号复议决定,认定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只告知申请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事实,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而没有告知申请人将一并对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导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与作出处罚之前的告知不一致,属程序违法,对该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交警支队在行政复议期间已自行撤销该处罚决定,复议机关再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已经没有意义,最终决定确认处罚决定违法。
(七) 行政审批
长期以来,由于已习惯计划经济的传统管理方式,我国的行政审批项目一直比较多,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我国2013年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按照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审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从2013年我省审理的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案件反映,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改革存有较高的期待:1、期待审批机关提高审批效率,勿以法外理由延缓审批。例如:广州市政府分别作出穗府行复〔2012〕616、622号复议决定,认定广州市规划局复函暂缓办理加建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缺乏法律依据,决定撤销两份复函,责令限期作出是否许可的处理。2、期待审批机关审慎负责地把关申请条件,正确作出审批决定,避免造成第三方权益受损。例如:茂名市政府作出茂府行复[2013]42号复议决定,认定茂港区国土局审查不严,致使其颁发给某村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面积大大超过复议申请人即村集体同意的面积,决定撤销该审批行为。3、期待审批机关认真遵守程序规定,查清相关事实。例如:河源市政府作出河府行复〔2013〕54号复议决定,认定连平县政府应申请颁发《林权证》时,没有按颁证程序规定确定相关权利人(山林接界)到场签名确认,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决定撤销该《林权证》。
(八) 政府信息公开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近年来我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不断增加,尤其是2013年度增长幅度巨大,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复议案件共1975件,较2012年的514件猛增284%;全省法院新受理一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273件,比2012年158件增长了73%。案件的迅速增长反映了行政相对人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越来越关切,期待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能够更加有所作为:1、行政机关能够及时、主动地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实践中,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未公开,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人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也是2013年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反映相关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例如:省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3〕811号复议决定,确认湛江市政府逾期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向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行政机关应当准确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答非所问”也是信息公开类案件存在的一个较普遍的问题。3、行政机关能够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关信息。尽可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答复未符合上述要求。例如:深圳市政府作出深府复决〔2013〕388号复议决定,认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且不属于“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情形,决定撤销该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重新处理答复。
(九) 救济程序
“无救济则无利益”,救济程序是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上的权益能否转化为实际利益的重要环节,目前在救济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立案难。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在立案问题上“打太极”,以信访处理方式规避自己负有的行政处理职责。例如,有的省直行政机关习惯于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回复行政相对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这种处理方式方便了自己,却不利于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另外,有些复议机关和法院受困于当地“中心工作”、“重点工程”的巨大压力,被迫或擅自提高立案受理门槛,使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无法进入正常法律程序解决,为事件升级埋下隐患。例如,近年来因湛江市东海岛大型工业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东源县清拆万绿湖养鱼网箱工作等引发了大量行政争议,一开始当事人向当地法院起诉而不获受理,主要原因是当地担心法院受理之后可能干扰“中心工作”、“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最后经省法院作出指令受理的裁定后才勉强受理。为此,行政相对人期待今后各地能够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行政争议,依法立案受理相关诉求,积极消除“立案难”的人为障碍。其次,当前的救济程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不力,存在较严重的程序空转问题。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往往为一件行政争议提起数件、数十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其实质诉求仍无法得满足,导致行政相对人逐渐丧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信心。例如:佛山市普君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一些被拆迁户如戴某等,因对补偿标准不服,自2010年起的几年内,针对多个区、市行政机关的批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行为提起了数十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有的案件胜诉,有的案件败诉,但其实质性诉求仍无法通过裁判得到满足。故行政相对人对救济制度能够更有效、实质性地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抱有极高的期待。最后,当前的救济程序存在的问题还体现在,一些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裁判得不到充分完整的执行,导致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目的落空。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意识不强,不尊重生效的裁判和复议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被判决或者决定限期重新作出处理之后,存在拖延不作为的现象;还有一些行政机关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准确、完整地执行生效判决或者复议决定的内容,引发新的行政争议。例如:广州市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3〕167号复议决定,认定房屋管理部门没有全面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理。又如,罗定市政府在其改变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结论的复议决定已经被生效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况下,再次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意见(多年前该市政府曾出现过同样的行为),仍然坚持以其已经被生效判决否定的理由重新作出结果相同的复议决定,既损害了自身依法行政的形象,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保障行政相对人救济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必须肩负起法律赋予的责任,坚持依法公正,让人民群众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践中深切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