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

30.06.2016  00:54

粤教师函〔2016〕66号   

 

各高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高校教师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做好 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已入库评审委员信息更新和新评审委员推荐工作

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省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简称“评委库”),加强评委库管理,决定对评委库评审委员人选进行更新。请各高校于8月31日前完成对评审委员人选信息的录入、更新、审核和提交工作。

(一)    已入库评审委员信息更新工作

1.各高校登陆“广东省教师工作网”(网址为:http://gdjs.gdedu.gov.cn),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工作”栏中的“教师职称评审”模块,选择“评委库管理”,用管理账号登陆(账号和密码与高校职称申报管理账号和密码相同),直接对本校2016年以前已入库委员信息进行审核、更新、确认。

(1)重点核对、更新、补充已入库委员现所在单位、行政职务、从事教学的学科及其专业、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近5年参加我省高等学校或高职学校评委会评审工作情况等信息,并在相片栏上传JPG格式的正面半身免冠电子照片。

(2)已入库评审委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在系统“状态”中选择“停用”,并勾选原因:

①变更工作单位;

②不再从事高校相关工作;

③已经退休;

④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⑤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高校职称评审委员。

2.各校通过系统打印本校《拟停用评审委员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二)    新评审委员推荐工作

1.推荐范围和条件

评审委员推荐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正确理解、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能严格按照我厅有关职称评审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评审工作,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3)具有深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教研能力强,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在高校从事本学科(专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图书资料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在职在编人员。身体健康。

(4)优先推荐进入国家或省级人才计划或项目的人选。

(5)未担任我省其他高评委会委员。

2.推荐程序

符合条件的教师(教研员)自荐,或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入库委员推荐表》(见附件1,A4纸双面打印),每位推荐人最多可填报1个一级学科下的2个二级学科。学校对自荐人员或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登录“广东省教育厅综合职称评定系统”中“评委库管理”模块,按要求录入被推荐人的完整个人信息,确认无误后通过网络提交。同时,通过系统打印本校《入库委员汇总表》,连同《入库委员推荐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二、做好2016职称申报和评审有关工作

(一)    受理范围

1. 各高校负责本校满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条件的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的考核认定工作。

2. 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没有设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副高级以下(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3.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高校,由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评审范围负责受理本校教师相应级别职称的评审工作。学校自主制定不低于省定标准的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并在报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备案同意后,自主组织开展相应学科的职称评审工作。今年新审批下放评审权和增设评审学科组的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和评审专家库,严格按照评审范围、资格条件和评审程序、标准要求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

4. 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4号)及省人社厅批复高校试点方案要求,自主确定评审时间和批次。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受理试点高校的职称申报。

(二) 受理时间

      报省教育厅 进行职称评审的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下受理时限要求进行申报 ,逾期不予受理:

1. 系统提交时间:9月20日前。

2.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9月26—29日(报送地点另行通知)。

(三)    申报评审条件

1.申报人提供的工作经历(能力)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都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的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所有高校从事科研(含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3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3.学历、资历条件根据《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执行。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或完成的方为有效。

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要求,由各高校结合实际执行。

5.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7.业绩成果替代论文数量标准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以业绩成果替代论文的,需在《申报表》和《推荐表》中论文成果情况相应部分填写清楚用以替代论文的业绩成果以及替代论文数量。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申报人署名的第一单位必须是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包括调动者的原工作单位、博士后在站所在单位)。

8.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9.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职称,根据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规定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必须是回国后首次申报,回国后曾申报评审过任何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无论评审通过与否,均不能再以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身份申报;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必须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并且这些成果要有较高的水平,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

10.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其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缴交社保的凭证,可由学校统一到相应社保机关开具。

(四)    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我厅评委会受理评审的,在正式受理后由我厅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开具凭证,学校依据凭证缴付费用。

(五)    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1.关于申报系列及专业。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本科院校专职从事高职类学生教学的教师可申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系列教师职称,但必须由学校明确界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申报人员要正确选择相应的评委会,若申报研究、实验系列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都必须选择“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系列选择“高等学校教师”。为规范申报专业,申报人员填写的申报职称专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不得填写简称。申请专业填写到二级学科,医学、艺术学、语言学等可填写到三级学科。申报人不需选择送审学科评议组,系统会按照申报人申报学科专业自动归属对应的学科评议组进行评审(申报学科专业与对应的学科组名单见附件)。

2.关于教师资格问题。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申请但当年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申报材料,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近3年学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从企业引进的高技能型人才,以及博士毕业当年认定讲师,暂未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必须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3.关于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高校要对申报教学系列教师获现资格以来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结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教学综合评价意见必须准确、详细、具体,没有教学综合评价意见及评价结果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全。

4.关于代表作送审要求。申报人须在提交的论文中,确定两篇论文(或论著)作为代表作,通过系统申报时,在“送审论文(著)”栏中提交上述代表作的扫描件或电子期刊论文(PDF文件格式)。代表作扫描件要包含所在刊物的封面、目录、刊号和代表作正文等有关信息。

5.关于辅导员申报职称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教师实际,为促进高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发展,我厅继续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组中,对专职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专业课教师进行分类评审。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以专职辅导员岗位申报的,必须在《申报表》和《推荐表》“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栏目中注明。专职辅导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突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有落实主要工作职责的具体描述或记录。

6.关于申报人的评审答辩工作。评委会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申报图书资料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织答辩,同时抽取部分申报其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需答辩的申报人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答辩人员按照规定交纳答辩费。

(六)    申报方式及步骤

1.省教育厅受理的高、中级职称评审,采用纸质材料和网络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职称评定系统登陆方法:

(1)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gdjs.gdedu.gov.cn,进入“广东省教师工作网”。

(2)在网页左侧,点击“教师职称评审”,进入综合职称评定系统。

(3)找到“高校职称评定”,选择2016年,点击进入后,再选择进入相应版块。申报人进入“个人职称申报”版块,学校进入“学校工作管理”版块。

(4)具体申报步骤:

①申报人向学校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表格可从我厅网站下载填写,表格栏目不得增减),经学校初审同意推荐并对申报材料盖章后,由学校在“职称评定系统”中为申报人创建账号。对未通过学校推荐或在学校参加评审认定的申报人,学校不得分配账号。

②经学校确认推荐的申报人进入“个人职称申报”版块(账号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6位),按照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佐证材料的扫描版(PDF文件格式,上传的论文不超过10篇)后,打印“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由本人签字确认后,放入纸质申报材料袋。

③学校进入“学校工作管理”版块,审核申报人系统申报信息无误后,上传《申报表》和《推荐表》扫描版(PDF格式)。学校审核工作要确保申报人在系统中填写的信息、上传系统的论文代表作、业绩成果、《申报表》、《推荐表》和佐证材料等扫描文件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并能在系统中完整清晰查看。全部申报人员材料审核完毕并提交后,通过“职称评定系统”打印本校《申报人员详细信息表》,连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我厅。

2.非省教育厅受理的职称评审,按照省人社厅统一安排,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申报评审。

(七)    有关工作要求

1.各高校要根据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大职称制度改革的力度,逐步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结合。各高校无论是自主评审还是向校外推荐,均要结合学校岗位结构及比例的实际,严格条件和标准,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及推荐工作。

2.我厅对高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表格的填报要求作了相应的备注,申报人要按照有关要求,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地填报个人相关内容,并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申报人有一稿多投、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各高校要指定专人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教师的教学工作由教务部门评价和审核,科研工作由科研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综合情况(特别是申报表和推荐表)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在材料审核和评审中发现并查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不如实填报或提交不真实材料,有意隐瞒事实真相等,视为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各高校要按规定及时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和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举报主要由学校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对投诉举报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投诉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在《申报表》公示情况栏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并继续核查清楚,及时将核查结果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评委会评审结束后,要及时将评审通过名单、资格名称在学校公示。学校不得报送在公示期间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

4.各高校必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执行政策文件相关要求,严格把关。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我厅评委会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5.根据省人社厅的通知要求,具有评审权的各高校从今年开始自行核发相关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6.如需委托其他系统专业评委会评审的,请按有关要求及时将评审材料送我厅师资管理处审核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特殊专业送省外参评的,需省人社厅同意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本通知附件不随文下发,各单位和个人可在我厅网站( http://www.gdedu.gov.cn )“通知公告”栏下载本通知、申报所需填报的表格及有关说明。联系人:魏长松,曾志成;联系电话:020-37628623,37626971。

 

附件1:入库委员推荐表.doc

附件2:2016年职称申报有关表格及填写要求.zip

附件3:有关政策文件.zip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