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5年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战果显著

11.01.2016  18:16

2015年4月以来,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委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作为“天网”行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力服务反腐工作大局,维护我国经济、金融管理秩序。截至2015年底,本省共破获地下钱庄案件83起,是2014年破案数的7倍;捣毁窝点7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1名,是去年的4倍;缴获现金折合人民币3715万元,冻结可疑交易账户3491个、冻结金额6.65亿元,查扣金额是去年的2.5倍;已破案件的涉案金额高达2072亿元人民币。

一、服务反腐大局,维护金融秩序

广东省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对外贸易发达,资金流动频繁,又处在毗邻港澳的特殊地理位置,地下钱庄犯罪情况较为突出。人民银行、公安部等五部委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后,本省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省厅领导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公安厅设立专项行动办公室,不断纵深推进专项行动。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春生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强力推进此项工作,对各地侦破的多起重大案件都亲自过问并批示肯定,有力鼓舞了士气。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精心组织,锐意进取,多措并举,主动作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二、找准类案突破,实行精确打击

广东省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深圳、珠海、广州、东莞、佛山等珠三角及沿海地市,部分侨乡也比较突出;多为家族、团伙作案或公司化经营,核心人员均为宗亲或相熟的同乡人员,团伙内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大部分与香港、澳门或台湾等地有联系。地下钱庄经营者通常按照流转资金的3‰至5‰的比例收取费用来非法牟利,资金流量巨大,获利可观。

地下钱庄交易资金游离于国家正常的国际收支统计之外,容易导致国际收支数据不能准确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影响宏观经济决策。地下钱庄经营者不问客户身份、收付款来源,大量资金流动不受政府监管,扮演了各类上游犯罪的“帮凶”角色,并成为一些经济犯罪及网络赌博、电信诈骗、涉毒涉恐等违法犯罪资金转移出境的主要通道,特别是一些贪污腐败分子通过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将巨额资金转移到境外,逃避打击。

目前,广东省的地下钱庄主要有3种类型: 第一种是传统的现金交易和跨境汇兑型。 东莞市公安局侦破的周某波等人地下钱庄案,犯罪团伙通过接收当地外贸企业的外币支票,再支付人民币现金给客户,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7亿元。 第二种是资金不出境,境内外资金池对敲完成交易。 惠州市公安局破获的游某龙等人地下钱庄案,犯罪嫌疑人在惠东县成立商行并大量开立账户,其合作伙伴则在香港开立账户,客户将人民币打入境内的帐户后,香港同行就按约定汇率从香港帐户向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帐户打入外币。从2008年至今,交易客户300多个,涉案金额20多亿元人民币。 第三种是虚构贸易背景实施骗汇或直接把人民币转出境外。 深圳市公安局侦破的“9·16”地下钱庄案,犯罪团伙通过在境内外设立空壳公司、虚构贸易背景等手段向银行骗购外汇,然后对外付款,将资金转移出境,该案涉案金额达346亿元人民币。

三、突出打击重点,全力破案攻坚

(一)突出打击重点。广东省公安厅将珠三角及沿海地市作为重点地区,强力推进专项打击。行动期间,深圳市公安局共破案32宗,破获案件数量占全省39%,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亿元人民币。同时,省公安厅将涉及腐败等重大犯罪赃款转移的地下钱庄作为打击重心,中纪委发布100名“红通”外逃人员名单后,省公安厅部署各地市对与广东省有关的涉嫌转移赃款的线索作为重点开展攻坚。截至目前,佛山等地共破获4宗涉嫌为“红通”人员转移赃款的地下钱庄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二)组织波次打击。为营造打击声势和保证打击效果,有力震慑犯罪,省公安厅分别于今年6月、8月、9月组织了代号为“银鹰”的三波次集中打击行动,不断掀起专项行动的高潮,共破案60宗,占全年总破案数的73%。各地也根据本地情况组织统一破案行动,如广州在11月的统一破案行动中,侦破4起案件,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涉案金额92亿元;深圳在11月的统一破案行动中,侦破7起案件,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总涉案金额高达516亿元。

(三)攻坚大案要案。今年广东省侦破的地下钱庄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的就有20余起,如深圳侦破的“3·06”案件涉案金额达120亿元,侦破的“3·30”案件涉案金额达442亿元;佛山侦破的某公司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逾200亿元;珠海侦破的林某春等人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超过38亿元。

四、加强协作配合,凝聚打击合力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与人民银行、外汇管理、检察院、法院等成员单位沟通协作,强化了信息共享研判及线索移交的工作机制,对重大案件开展联合执法办案和督导。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本省公安机关不断加强对相关部门移送线索的侦查破案工作,共破案40余起。各成员单位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凝聚起打击地下钱庄的强大合力,为专项行动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支持下,省公安厅制定、完善了地下钱庄犯罪举报奖励制度,得到了群众的积极响应。

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仍然任重道远,必须长抓不懈,本省公安机关将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社会法治和服务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高度出发,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化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继续强化推进打击地下钱庄行动,为维护经济秩序、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警方提示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都属违法行为。因此,个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在上述场所以外买卖外汇以及通过借助地下钱庄非法进行跨境资金转移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对地下钱庄的经营者,一般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处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地下钱庄的客户,外汇管理部门将进行处罚,是否涉嫌犯罪则要视资金的来源、性质、去向、用途等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客户通过地下钱庄办理汇兑或支付结算的资金来源于或用于犯罪活动,将按照相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及的资金,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指定的银行和外汇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或进行跨境资金交易,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交易资金存在被没收的风险。 省公安厅在此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到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依法进行外汇买卖,切勿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活动,避免成为地下钱庄犯罪的“帮凶”。 (粤公宣 编辑: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