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5年春运旅客运价监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2.02.2015  00:05

粤发改价格函〔2014〕50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加强春运旅客运价监管,维护广大旅客利益,保障广大旅客平安、有序、便捷出行,现就201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价管理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

  春运旅客运价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广东是全国春运的主战场,春运工作任务艰巨,社会影响广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谋划,提早部署。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一是要成立春运工作小组,进一步完善春运价格管理应急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春运价格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二是要建立“要情报告制度”,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情况,保证联络人员手机24小时畅通,确保各项政策及有关情况的及时上传下达,对本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处理结果,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反映。

  各地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请于2015年1月15日前传真到我委价格管理处(020-83134175)。

   二、确保春运客运票价水平基本稳定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指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运价管理政策。春运加班线路客运票价应按照同线、同起讫点、同车型的正班车客运票价标准执行,不得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的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借机讨价还价或抬高运价。各地要认真落实道路客运票价审核和备案工作,并于2015年1月25日前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完成上限票价核定和实际执行票价的备案管理,同时将审核后的执行票价通过各市价格公众网站予以公布;跨省班线道路客运票价备案统计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于2015年1月30日前统一报我委备案(见附件)。韶关、梅州、汕头、肇庆等市要加强与毗邻省、地区的沟通协调,认真落实省际线路客运票价政策,保障各出省通道旅客票价稳定和省际线路客运市场的良好秩序。要加强对非固定线路的临时包车运输价格及水路客运价格的监管,注意做好对企业依法自主定价行为的引导和规范,确保各项春运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运价政策宣传和市场监测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媒体的配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客运价格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本地区客运企业参与春运工作的积极性,为稳定春运期间客运票价水平创造条件。各地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及时启动春运道路客运价格监测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主要客运站场、重点线路的监测,准确掌握春运期间我省道路客运票价及客流量变动情况,加强比较分析和预警,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四、加强对春运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格落实“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制度,保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客运站场等客源集中地,加强对春运期间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执行国家春运价格政策、趁春运之机哄抬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旅客尤其是农民工等低收入者的利益。

  各运输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春运工作的各项规定,要在各客运站场、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各类车型、各条线路的客运班车的最高票价、执行票价、票价批准文号和票价计算公式,增加票价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春运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春运价格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3月底前报我委价格管理处。

  附件:跨省班车客运春运期间票价备案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跨省班车客运春运期间票价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