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被判死缓服刑20年 杨明获赔200余万元
27.12.2015 11:12
本文来源: Meizhou.Cn
据新华社贵阳12月26日专电 记者从贵州省高院了解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贵州省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1995年,贵州省天柱县发生一名女性被害案件,天柱县人杨明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6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高院于1998年3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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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201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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