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情况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57号)有关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对2015年国家及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进行了分配。
一、分配规模
2015年我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规模为19.98亿元。其中,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10.98亿元(含国家禁止开发区1.51亿元),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9亿元,
二、分配范围
生态保护补偿的对象是我省欠发达地区的生态地区,补偿资金分配核算到县级,补偿对象范围包括:
(一)《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
(二)《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国家禁止开发区;
(三)《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
上述第(一)、(三)项规定的对象统称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
三、分配办法
(一)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生态补偿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两部分。其中,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求和国土面积情况辅以调整系数计算确定;激励性补偿部分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二)对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资金。根据禁止开发区的面积和数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四、考核及分配结果
详见《2014年国家级及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考核情况》(附件1)、《2015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表》(附件2)。
五、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57号)。
附件: 1.2014年国家级及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考核情况
2.2015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表
2014年国家级及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考核情况.pdf
2015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