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7年省属高校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教财函〔2016〕101号
各省属公办高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财预函〔2015〕188号)、《广东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8号),经研究,决定建立2017年广东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项目库项目编制原则
(一)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对高等教育基本建设总体要求。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发〔2013〕4号),结合省属公办高校 “十三五”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对照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区分轻重缓急,安排好2017年基本建设计划。教学科研实训用房优先安排,适度改善学生生活、体育运动设施,严格控制行政办公用房,严禁楼堂馆所项目。
(二)严格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各高校建设项目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缺多少、补多少”原则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参照已有类似工程经验和当地最新造价指标,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提出相应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三)严格控制债务规模。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和严格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要求,落实学校还债主体责任。严控高校新增债务或变相增加债务新上建设项目,新增债务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审批。
二、项目库遴选对象及支持方向
遴选对象:省属各公办高校,省市共建高校(名单见附件)。采用竞争性方式遴选分配。
支持方向:对高校按上述原则补充和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办学硬件质量予以支持。重点支持教学科研实训用房建设,包括教室、实验实训室及其附属用房、图书馆、风雨操场等。
三、2017年资金项目库入库原则及条件
(一)注重绩效。按“条件最优,见效最快”原则,优先安排当年续建项目、当年新开工项目和自筹资金(不含举债资金)到位的项目,优先安排绩效好、能实现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项目。省市共建高校项目须得到市级财政的支持。
(二)兼顾公平。优先安排符合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需要但现有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高校,优先安排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较少的项目,优先安排以前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合法合规的学校。
(三)管理规范。优先安排历年基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好的学校,优先安排支付项目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支持高校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按基建程序落实结算、决算责任,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四)申报条件。 按单项工程申报,核定补助资金时按学校综合考评确定 。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可行。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发〔2013〕4号)等要求,建设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符合学校本阶段发展实际,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合理,项目有明确的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和投资控制目标。
2.建设程序规范。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结(决)算(含财政投资评审),及时办理已完工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转入学校固定资产,规范资产管理。
3.建设进度顺利。在安排补助资金的当年已经开工或可以开工,专项资金当年能够安排使用完毕,资金拨付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09〕14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用于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按财政投资评审结果)等。
四、其他要求
请各高校于2016年8月5日前完成纸质和网上申报工作,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请各高校安排好工作时间依时上报。 纸质申报 文本由各高校报送省教育厅(基建财务处,一式10份)、省财政厅(教科文处,一式1份)。 网上申报 由各高校在“广东省教育厅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申报,路径广东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gdedu.gov.cn/---服务通道---专项资金管理系统---2017年 ---高等教育---省属高校基本建设专项。
附件: 一、2017年省属高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表.xls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0日
(省教育厅联系人:窦体阳,联系电话:020-37627092, [email protected] ;省财政厅联系人:周薇薇,联系电话:020-83170552。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13631344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