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201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粤卫函〔2015〕9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 《关于印发201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6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医药购销行为。把落实《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作为重点内容,围绕药品集中采购、保障低价药和小品种药供应,营造良好外部条件,加强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治理,大力推进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业信用建设。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广东省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继续狠抓“九不准”相关制度落实,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公开医疗服务、耗材价格和门诊、住院费用等信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在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确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优化简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加大源头治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政府财政投入资金监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四、加强行业纪律建设。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加强部门联动,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对执法部门查处的各类违法案件依法进行公开曝光,持续加强纪律和警示教育。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 财 政 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 商 务 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 工 商 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