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 肇庆法院为环境保护做的那些事儿

09.06.2017  12:50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本周一(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各地纷纷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环保主题活动,以唤醒人们对环保的重视。肇庆中院作为我市环境保护的最后防线,近年,一直致力牢筑环保司法屏障,为“绿色肇庆”保驾护航。

  大气保护

  一企业“按日计罚”被罚225万元

  为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窘境,从2015年开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了“按日计罚”制度,即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督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一天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且上不封顶的处罚管理手段。

  自新规推行以来,我市就对多宗环保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其中肇庆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废弃超标被罚款225万元,成为当时全省处罚金额最大的同类型案件。

  据了解,2015年6月5日,市环保局对肇庆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废气排放检测,发现其排放口烟尘超标2.95倍。其后,经市环保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其实施7.5万元处罚。7月7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其烟尘仍然超标0.43倍,认定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按日计罚”的计算方式,对其处罚225万元。

  在向肇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仍无法改变判决后,该公司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次年6月15日,鼎湖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鼎湖法院认为,原告在复查时排放的污染物确实降低,但仍然是超标排放,市环保局对其作出“拒不改正”的认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而按照环保法,“按日计罚”要具备“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四个条件,但未对“受到罚款处罚”和“被责令改正”的先后进行要求,市环保局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2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二审,并维持原判。

  土地保护

  审结全市首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保护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若有部门懈职怠职,环保便无从谈起。2016年12月19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公益诉讼人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封开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资源监督一案,并当庭判决被告封开县国土资源局需依法履行职责使被破坏的土体恢复到耕种条件。

  据悉,2014年8月,封开县国土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莫某存在擅自毁坏耕地的行为并派员到现场进行制止。后来经过调查鉴定,发现该行为属于无证采矿,且被破坏的耕地面积达12.965亩,封开县国土资源局马上责令莫某立即停止非法采矿活动并把被破坏的耕地恢复原貌。然而,封开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没有认真落实执行措施。自通知书作出后一年多的时间,被破坏的12.965亩耕地仍处于无法耕种状态。

  由于封开县国土资源局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使被破坏的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2016年9月27日,封开县人民检察院向封开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将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耕种条件。在经该院履行诉前程序督促履职后,封开县国土资源局仍未对被破坏土地进行复垦验收工作,封开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鼎湖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鼎湖区法院在庭审中听取双方的诉辩意见,经依法审理,当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封开县国土资源局对莫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限被告封开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天内,对莫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使被其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宣判后,被告封开县国土资源局表示服判,不上诉。

  水系保护

  调解形式审结全国首个民事公益诉讼案

  环境污染除了严惩外,及时对排污者进行教育,让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样十分重要。2016年8月,肇庆中院所受理的肇庆市检察院诉麦氏兄弟水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在肇庆中院的协调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形式审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为环境资源的保护形成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也成为全国首宗以调解形式结案的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被告麦某所经营的广宁县某金属制品厂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17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生产、排放含有氰化物的污水到广东北江支流漫水河,导致发生漫水河氰化物浓度超标的环境污染事故。经评估,造成经济损失32.19万元。麦某也因该事件被立案侦查。2013年广宁法院依法分别对两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0元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0元的处罚。

  2016年1月18日,肇庆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据此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2.19万元及委托鉴定费8万元。据负责该案的法官回忆道,收到案卷材料后,就多次与两被告进行沟通,让他们深切反省并了解到破坏环境的危害,后得知被告有调解意向时,及时告知了检察院。最终经数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开庭前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确认被告麦氏兄弟应连带赔偿因本案所涉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32.19万元及委托鉴定费8万元,两被告分两期支付上述赔偿款。

  

编辑: 刘莉云
广州探索建立环境公益金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有专项支持
大洋网讯 焦某将电镀水排入河涌,因污染环境罪获刑一年四个月,处罚金3000元。环保组织之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焦某赔偿41.广东大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