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老人1962年被判无罪 50年后家属向国家索赔

09.01.2016  15:21

韶关一老人1962年被判无罪其家属50年后请求国家赔偿被驳回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东韶关的朱某某在1962年被判无罪,50多年后的2015年,其妻子及子女在朱某某已去世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人民法院先后审理,法院日前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申请。法官表示,现行国家赔偿法以1995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不溯及既往。

案件追溯到1959年1月,朱某某被原韶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朱某某不服,向原广东省韶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1959年5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某某仍不服并提出申诉。经原广东省韶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监督后,责令对本案重新审理。案件经原广东省韶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1962年5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书,改判朱某某无罪释放。

此后,朱某某要求复职,原中共曲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85年5月发文恢复朱某某的党籍。1986年6月,原中共曲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曲纪委(1986)25号文,决定将搬运公司所作的退职处理改为收回后办理退休手续,受处理期间计算工龄,不补发工资,并同意一次性由地方财政补给人民币300元。原曲江县交通局根据曲纪委(1986)25号文,于1986年7月向原曲江县龙归搬运站发出通知,通知下发后,朱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

时隔近30年,在朱某某已去世的情况下,2015年3月,朱某某的妻子罗某某及其四名子女以朱某某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被错判有罪及被撤销原判改判无罪的事实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没有追溯力,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申请。

宣判后,罗某某等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被错判有罪及被撤销原判改判无罪的事实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没有追溯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罗某某等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因此决定维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的法官提醒:现行国家赔偿法是以1995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不溯及既往。因此,就历史遗留问题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请类似本案的国家赔偿请求人到法院起诉时,务必注意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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