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使用2021年-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的通知

18.06.2021  11:15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各单位需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必需实效、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做到专款专用。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二)严格执行经费审批手续,各类采购事项应事先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履行相应采购手续;使用学校经费形成的设备等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报账前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等手续。

(三)加强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监管。采购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需在学校低值易耗品平台上填报, 报销时需附上从管理平台打印的《华南农业大学教学科研材料、易耗品验收结算单》作为证明材料,流程清晰,数量合理; 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业务,应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

(四)高水平大学建设经费不得报销私家车汽油费、路桥费。

(五)严控高水平大学专项资金人员经费开支。除人事处列支的科研启动费外,高水平大学建设经费列支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用于发放“三助金”或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费等发放。

(六)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是财务账务处理的重要凭据,学校财务部门应依据合同约定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账务处理。同一单位同一经济事项不得拆分。

(七)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经费为零余额项目经费,使用进度时序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进行,年终不办理结转。

(八)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各单位在年底前需对照原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提交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绩效自评报告。学校将对各单位的建设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运用。



财务处   发展规划处

2021年6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   烨,85287730;全   锋,85286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