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保育费应按月收取

30.11.2017  11:58

大洋网讯 广州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将维持现有水平,但全市幼儿园的保育费应按月收取,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月预收保育费。昨日,广州市发改委网站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通知》还规定了“退费原则”,明确“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费”。

在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方面,《通知》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记者浏览收费标准表发现,新规中的标准与现行的公办园保育费收费标准保持一致,没有进行调整。

通知》中明确,全市幼儿园的保育费按月收取,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月预收保育费。同时,除本通知规定的保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押金、备用金等。对不按照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通知》中指出,广州将健全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定期核算制度。每三至五年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核算,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要求民办幼儿园按年度定期向家长公开办园成本,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如何提意见?

征求时间:即日起至12月8日

信函:邮寄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311号1810室,邮编:510050

电话:83228868传真:83228860

(注:公众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信时记者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