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今年政府债规模控制数148亿

22.05.2014  17:55

  广东等10省市试点“自发自还”地方债  专家:这不等同于“自主发债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昨日,财政部在网站挂出通知,明确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10个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专家指出,由于发债规模和融通都受到了限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发债”。

  广东省财政厅昨日介绍,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广东省政府债券规模控制数为148亿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发行。

  省财政厅介绍,2011~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采取“自发代还”的模式,即试点地区自行组织债券发行,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手续。而2014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采取“自发自还”的模式,即试点地区自行组织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省财厅表示,自2009年起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以及2011年我省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以来,一直以来均能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足额偿还各期债券本息资金。

  根据财政部《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而根据《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3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财政部财科所张鹏指出,自发自还与自行发债相比,是在性质没变的情况下,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因为时间和规模(上限范围内)还有还款都进一步的放开了,但未达到自主发债的边界。

  记者了解到,自行发债时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财政部不会兜底,但会监督地方履行偿还义务和化解风险。而“自发自还”则试点地区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都由试点地区自行组织。

  张鹏进一步指出,“自发自还”的债务规模和融通都受到限制,债券的种类被指定,而且并未明确还款来源,债务原理与原来自行发债是一样的。因此这仅仅是发 行方式的改革和变化,并未带来债务资金使用、承销和偿还上的变化。因此,本质上不算是自主发债,也没有突破预算法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