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有食药企业安全“黑名单”

22.05.2014  17:27

  16日晚,记者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于当天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5月31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意见。

  “上榜”企业个人将被曝光和重点监管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黑名单”管理。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共五章三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了“黑名单”的纳入范围和依据,“黑名单”信息的发布方式和时限,以及对进入“黑名单”企业和个人的管理措施等。

  如《规定》明确,包括违反“四品一械”相关法律法规,且遭“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且符合“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查处”等条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人,都将被纳入“黑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及有关人员,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也将上“黑名单”。

  而根据《规定》,如果上了“黑名单”,相关企业和个人不但将遭到曝光,还将面临一系列的严密管控。如记入重点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责令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等。

  省市县三级部门要统一公布“黑名单

  “规定》过程中,我们着重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起草《规定》过程中,我们着重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透露,首先是希望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实现对食品药品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增强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的惩戒力度,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社会共治。

  该负责人称,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规定》将纳入“黑名单”的范围匡定在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者,以及未经许可生产食品药品的地下窝点。

  由于“黑名单”制度要符合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到“黑名单”制度将是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规定了“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要统一公布“黑名单”。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6日的通知,《规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完善意见。2014年5月31日前,广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具体联系方式可登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