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推“带薪痛经假”引热议 或陷执行难尴尬?

07.11.2015  16:18

广东拟推“痛经假”,带薪成亮点

11月3日,广东省法制办官网挂出名为“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的文件,并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其中,送审稿的第六条被解读为女职工的“痛经假”,并引发了社会的讨论。

该条规定提出,“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

“痛经”会有多严重?医学专家表示,一些女性在生理期间,尤其是前两天,会出现痛经症状,比如小腹胀痛、隐痛等,严重者可伴恶心呕吐、冷汗淋漓,甚至昏厥。如果还坚持上班,情绪欠佳,出现差错的几率较大。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就曾建议让经期女性休假。她当时提到一组数据: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78.5%的妇女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

实际上,针对女性生理期特殊保护的“暖规定”,早在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即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2012年4月获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则对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以明确。

在地方,其实“痛经假”的提法也不仅限于广东,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安徽省也于今年6月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另外,湖北省在2009年也已出台类似规定。

2004年《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提到了有“带薪”字样的“痛经假”: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或者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细读这次广东省的新规,针对“痛经假”不仅明确了这一天的假期为带薪休息,同时还提到,需持医疗机构证明,而证明的有效期为半年。

无论是广东省今次征求意见的规定,还是其他省份的既有规定,均要求“痛经假”申请者提供医院机构的证明。有网友提出,“真的痛起来,哪里还有力气往医院跑?”由于广东省新规中提到医院证明的有效期为半年,所以有律师将此解读为,广东的“痛经假”开一次证明可保半年。

微博网友“攒袜子”认为,“医疗机构证明”的界限不明晰,容易滋生代开假证明的利益空间,“伪痛经者”凭一纸证明即可休假,不仅影响企业管理,也败坏了社会诚信。但也有评论指出,“带薪痛经假”只是针对痛经严重的情况,并非每个人逢“例假”必休,也不必预设每个女职工都会“骗假”。法律除了有惩治作用,还有倡导的行为规范意义。

“痛经假”或陷执行难尴尬?

“如果女职工每个月请1天的带薪‘痛经假’,一年就是12天的带薪假期,比我的企业年假还长,男职工们会觉得不公平吧?”广州市女白领胡安安(化名)告诉记者,即便这项规定落地执行,自己也“不敢请假”,因为离岗一日只会让她的工作量堆积成山,既影响工作进度,也影响绩效考核。

虽然国家层面早已有涉及“痛经假”的相关政策,但鲜有相关的维权案例。胡安安说,自己目前痛经时只能靠调休,但准假与否的“生杀大权”掌握在主管手中。她认为,领导尤其是异性领导对女职工痛经的认同程度,变相地影响他们对女职工的工作评价。“每个月都请假的员工会招人喜欢吗?”胡安安说。

有观点认为,“痛经假”在操作层面具有难度,也有可能侵犯到女性的隐私。如果从法律上确定女性的“痛经假”,用人单位可能会考虑用人成本,无形中增加了女性的就业障碍。

对于“痛经假”背后企业执行难的问题,有评论提出,政府不妨拿出相关政策与税收等优惠,针对性地为企业在落实“痛经假”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进行一定补偿。《法制日报》6日刊文提到,法律法规应当在规定“痛经假”的同时,能规定落实和保障“痛经假”的具体措施。比如,规定有关执法部门可以对违反规定不准予“痛经假”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等。

类似的经济处罚在日本已经出现。据全球华语广播网日本观察员黄学清介绍,1947年,日本成为首个为女性设立生理期休假的国家。日本的劳动基准法第68条规定,在生理期继续工作非常困难的女性要求休假时,不得让其工作,且不得限制休假天数,如果违反这个规定,可以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对“痛经假”置之不理。记者注意到,国内有一些公司通过增设“带薪痛经假”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比如,南方某互联网企业就在2014年5月公布了一项企业新福利,称女员工享受每月半日的带薪“大姨妈假”,不影响正常考勤,女员工只需凭借自己在手机软件的经期记录,提前一周向公司预定,就可以享受到这个福利。

有法律专家认为,提高劳动保护标准,是好事一件。如果执行不力,女性劳动者可以主动依法维权。还有声音指出,此番“痛经假”引发的讨论,相当于重新宣示有关部委的规定,给遗忘了这项权利的女职工和单位再次提个醒。(完)